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判了!轿车司机无责!
2024-09-26 10:02
来源:法治网等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要闯红灯!

不要闯红灯!

不要闯红灯!

最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闯红灯引发的惨案

图片

一名行人闯红灯

与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

导致电动车车主摔倒后

被机动车碾压身亡

这名行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图片

  案情回顾

  今年5月的某日早晨,周某在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图片

  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图片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我想走几步去对面买早点,那个阿姨她一下子就冲过来了,骑得很快,和我的左肩膀碰擦。之后我看见小轿车从她身上轧过去,当时我吓到了,我心里害怕,就走了。”

图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图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红灯停、绿灯行”

是最基本的交通法规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心急

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来源:上海高院、案件聚焦、上海法治报、新快报等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4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本网站由广州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广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