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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夫妻婚后
无夫妻之实离婚
女方判还32万彩礼#
的话题
冲上微博热搜
近日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法院
审结了一起有关彩礼的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1年1月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胡某需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胡某虽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没有什么积蓄,但考虑到自己已30余岁,胡某还是想方设法凑了5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支付给李某。
婚后双方发生矛盾
李某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
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胡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胡某认为其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结婚彩礼。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离婚,但根据李某购买生活用品的记录,相应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并根据双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办理结婚登记虽满足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依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彩礼是否返还应当考虑婚姻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新增了两类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返还部分彩礼具有合理性。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被群众普遍接受,代表了对婚姻的祝福,但婚姻家庭的幸福并非由彩礼的高低决定,适当数额的彩礼可以成为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但更要重视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关爱,对家庭责任的承担,积极主动的沟通交流,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这个案例
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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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