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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铿锵法庭》栏目是广州普法全新推出的原创IP系列产品,栏目基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和话题,以模拟法庭为场景进行深度再创作,拍摄创意普法短剧。短剧以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案件人物具象化、案件内容故事化、案件情节悬念化、案件争议焦点化,让法理在“辩论式”普法中越辩越明,借此活泼生动的表现形式,更贴地气地传递法治正能量。
在上期《铿锵法庭》文末投票中
《十万元彩礼退赔案》
这一案例的得票数最高
本期的《铿锵法庭》
普法君就给大家聊一聊
第十九期|十万元彩礼
离婚退赔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
后自愿登记结婚
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执
婚姻关系仅持续了不到半年
男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二人感情尚未破裂
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之后
男方再次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并要求女方退还十万元彩礼
及“三金”首饰
……
这一次,法院会怎么判?
法律争议焦点: 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 十万元彩礼该不该还?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审判长“一锤定音”: “所谓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婚恋观,彼此真实了解后再缔结婚姻。” 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对原告和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并组织调解。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确定被告当庭返还原告3万元彩礼及婚前购买的三金首饰。 · 普法知多D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 故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案例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