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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
民众对于一些
“非典型”的醉驾行为
没有明确的认识
在罪与非罪间存在模糊认识
接下来,普法君就通过真实案例
对醉驾的两种特殊情形进行分析
提醒大家莫要陷入误区
网友疑问
1、醉酒后只开了“一小段路”,也构成犯罪?
2、“醉驾的不是我”,就一定“没事”?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5月11日2时许,李某某在酒吧饮酒后,叫了一名代驾员驾驶其小型轿车往广州市东圃方向行驶,代驾将车辆开至某广场的公共停车场后离开,李某某打电话叫其朋友林某某来帮他开车。
在林某某到来之前,李某某驾车驶出停车场至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村东路南52米对开处等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测量,林某某实际行驶距离约几十米,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已超过醉驾标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任何向社会开放,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开放式居民小区、园区,广场、停车场、地下车库具有公共性,均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行为人醉酒后在上述地方驾驶机动车短距离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公共停车场内驶出,虽然在道路上行驶距离较短,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周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3月22日3时许,周某明知何某某无驾驶资格且已饮酒的情况下,将其小型轿车交给何某某驾驶,并乘坐该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某处27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驾标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共犯)判处周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没有酒后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比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临时支配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或提供机动车给他人驾驶的,或者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参加饮酒的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中,周某某作为涉案机动车的车主,在明知何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何某某驾驶,双方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请各位驾驶人遵纪守法 若要开车,坚决不喝酒 若要喝酒,坚决不开车 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 否则,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