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危险驾驶罪
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
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有人明明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详情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人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被告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其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普法君提醒大家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其饮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
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
比如追逐竞驶等等
以下这些情形
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酒驾、醉驾
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不管喝了多少酒
如若心存侥幸
触碰“酒后驾驶”这条红线
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广东普法、广东交警、黔微普法、郑州交巡警二大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