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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兴兴买了新能源汽车
安装充电桩却难过“物业关”
物业有权拒绝业主
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吗?
近日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物业不协助办理安装手续
业主郭某从许某手中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郭某购置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请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申请安装手续。
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无法安装充电桩。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法院:非正当理由
需协助安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物业公司虽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郭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普法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中国普法、山东高法、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