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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局走前列 |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之四
2021-11-23 16:58
来源: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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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2021)

  近日,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发布了2021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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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案例汇编收录了典型案例23个,覆盖制度建设、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解纷、法律服务以及普法宣传等多个维度。

★ 案例汇编之四 ★

司法案例篇

  01、新加入的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2013年4月8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是刘某、甘某。

  2018年10月11日,郑某、刘某和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甘某将持有的某公司100%股份中的50%转让给郑某。2018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刘某、郑某。

  2020年6月16日,郑某曾向某公司寄送《关于查阅某公司相关文件的函》,要求某公司向郑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及该合同被同意签署的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文件供郑某查阅。

  2020年6月29日,某公司回函称,仅同意郑某亲自到公司了解并查阅公司自2018年10月18日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且不同意提供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等文件。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故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供郑某查阅,查阅地点为某公司的住所地,查阅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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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目的,在于股东能够全面深刻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是各位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涉及到每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的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权、建议监督的权利。

  由此可见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的全面经营情况,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规定得过于狭窄,就不利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发展的动向,就无法为自己投资的利益分配和资本安全性判断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

  因此,允许新股东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相关文件材料行使股东知情权,是非常合理且有必要的。

  02、经营范围有交叉,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某设备公司系其原始股东之一,持股约10%。某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软件和信息服务技术业,经营范围是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软件及组件制造等。某设备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零售等。

  2018年左右,某技术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之间因双方签订的多项合作协议、采购协议等发生一系列纠纷。2020年,某设备公司向某技术公司发出《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请求查询某技术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某技术公司复函称,因双方现有诉讼尚未终结,且双方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因此某设备公司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等请求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从而不同意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因此,某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阅某技术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某技术公司未能证明某设备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判决某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某设备公司查阅。

  宣判后,某技术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股东知情权在整个股权体系中具有最基础性的作用,是其他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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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股,提高资金的流转率、资源配置的优化率,使得经济市场越来越活跃。商事主体选择的投资方向大部分就是其熟知的行业,若仅因经营范围重合就排除其股东知情权,无疑会限制并减少市场主体的投资欲望,从而对市场经济造成冲击。

  本案对不正当目的进行了正确的把握,使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随意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能有效实现其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提升其行使其他合法权利的积极性,对控股股东的固有权利优势也能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乃至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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