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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局走前列 |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之三
2021-11-17 16:58
来源: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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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2021)

  近日,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发布了2021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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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案例汇编收录了典型案例23个,覆盖制度建设、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解纷、法律服务以及普法宣传等多个维度。

★ 案例汇编之三 ★

行政执法篇

  01、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K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立案调查。在主案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对年报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同步立案调查,平行推进案件办理。

  经查,该会计师事务所为K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中,K公司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违反诚信原则虚构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往来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杨某、张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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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K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杨某、刘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苏某作为K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配合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该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多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改正,处罚款5700万元;对杨某、张某和苏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某、张某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工作成效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频发,与部分中介机构怠于履责,玩忽职守,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密切相关。

  本案为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中国证监会重拳出击,严惩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同步查处、同步处罚,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放风者”和“帮凶”。对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切实增强监管震慑,督促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另一方面从严从重处罚,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本案中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开出顶格处罚罚单,显示了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从严监管倒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02、叶某上市公司监事短线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叶某作为某上市公司监事,操作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等17个交易日累计买入623401股,买入成交金额2667473.85元;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3月3日等26个交易日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成交金额2605156.83元。

  叶某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叶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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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成效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容易触及监管“红线”的高危区,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严肃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证监局日常监管发现叶某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后,第一时间约谈当事人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在监管部门督促下,叶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汇报交易情况,配合上市公司收缴短线交易收益,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本案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提高“红线”意识、规范自身交易行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03、张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广州某营业部员工,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务。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

  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张某处以8万元罚款。

  工作成效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市场公平性,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可能掌握业务优势与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

  张某利用其母亲账户买卖股票,不仅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股票的规定,也未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法定要求。

  本案给证券从业人员以有力警醒,推动证券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与监管部门共同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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