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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区业主群内结识一女子
并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岂料被女子伙同丈夫
“倒戈一击”
敲诈勒索50万元!
近日
上海青浦警方
破获了这样一起
敲诈勒索案件
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案情回顾 2019年,杨某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结识了周女士,两人慢慢产生了好感,最后发展为亲密“恋人”。但是纸始终包不住火,他们之间的暧昧关系还是被周女士的丈夫付某发现了。 之后,杨某遭遇了周女士夫妇的联合暴力威胁,并且要求他支付50万元的赔偿费用。在对方的威逼之下,杨某只得先妥协,转账了一部分,并签下了一张欠条。 2021年8月15日,青浦公安分局华新派出所接到了杨某的报案,称自己被人敲诈勒索了。 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对杨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进行核实,民警判定付某与周某有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 8月16日凌晨,民警在华新镇马阳村马桥一住宅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及付某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付某交代,其与妻子周某步入婚姻后,一直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两人感情十分不稳定。在偶然发现妻子与杨某存在暧昧关系后,付某对杨某心生恨意,萌生了向杨某索要钱财作为补偿的念头,而周女士也有想为离婚后寻求一份保障的想法,于是夫妻两人就此事情达成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共识。 8月15日9时许,付某伙同周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至华新镇纪鹤公路胡家台的一条小路上见面。双方见面后,付某通过对杨某进行殴打恐吓来索要50万欠款,并从其车辆后备箱处拿出灭火器放在车内驾驶室,以此威胁杨某向周某转账,而周某也在一旁不断添油加醋地协助付某问杨某要钱。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和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表示,这对夫妻真的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也有网友很疑惑,具体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还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个人问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问题……
本期《说法》邀请到
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谭朗薇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
来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绎(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主持人:我们还是分开吧,你有家庭,这样下去不是办法,我们今天起互删好友,再也不联系了! 女主持人:分手是吧?也行,那你转我50万,不给的话,我就去揭发你! 谭律师:小伙子,你还不知道吧?你已经被敲诈勒索了!这位女士,你所说的不给钱就要揭发别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的规定,是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甚至更高的刑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