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赡养父母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
双方无血缘关系
继子女还需履行
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
案情回顾 1982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刘某系再婚,再婚时,刘某携一子一女,女儿刘某甲5岁,儿子刘某乙4岁,之后,刘某甲和刘某乙随母亲刘某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由王某与刘某共同抚养。 2018年,因家庭矛盾,王某和刘某离婚。离婚当日,继子和继女就收拾了自己的物品,离开了继父家中,此后再未尽子女的义务。 2020年末,七十多岁的王某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期间,他电话给刘某甲、刘某乙,希望二人能够尽法定义务,赡养自己。但二人均以父母离异,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继父。 双方争执不下,万般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与二被告之母刘某再婚时,二被告均未成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后,与刘某甲、刘某乙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随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刘某与王某一起共同抚养刘某甲、刘某乙。 从以上事实,综合认定王某曾给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但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据此,法院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对王某负有赡养义务,判决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承担医药费17372.3元。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 百善孝为先,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杀其在继子继女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动物尚且如此,人类更应懂得对养父母怀有感恩之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诗经有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方面,子女都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履行以上义务不仅仅是在物质、金钱方面的付出,也应该在精神层面给予更多的关爱与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