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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特别的地方
两种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三种法系共存
中国内地、香港、澳门
三套庭审模式同步运行
无论当事人来自中国、
“一带一路”沿线或是英联邦
都可以自主选择庭审模式
这就是广州南沙自贸区
作为地处粤港澳大湾区
地理几何中心的
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
广州南沙
近年在跨境法律服务领域
率先破局
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大湾区建设
近日,高端访谈节目《说法》特别邀请到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政法委员会法治监督室主任何嘉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韩永红,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勇,一起走进广州最年轻的行政区,为你讲述这里正在发生的一项重要创新变化……
先行先试与港澳规则衔接
南沙设立法律服务集聚区
“为了做好粤港澳三地的规则的衔接,我们南沙是做了一项很重要的创新,就是设立法律服务集聚区。”
南沙区委政法委法治监督室主任何嘉敏在介绍设立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初衷时谈到,南沙作为全力打造对外开放的门户枢纽,“三区一中心”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港澳规则对接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探索港澳规则对接,可以让企业对跨境贸易投资的规则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风险预期,做好风险防范。
何嘉敏主任:我们在全省率先建立法律服务集聚区,其实在此之前,南沙的法律服务是很零散的,分布在各个地区,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
建立法律服务集聚区,我们可以通过资源的优势整合,然后实现法律资源的共享共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来达到1+1>2的法律服务效应。
“在南沙法律集聚区,活跃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也包括仲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多样化的实体,他们在一起共生共存共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韩永红指出南沙法律集聚区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面有很多的创新。
韩永红教授: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旨在打造线上线下的服务体,在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域外法查明方面都实现了线上线下的结合,实现了业务空间的聚合,这对于提升市场主体获取法律服务的便利度有很大的助力作用。此外,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重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这对于提升我们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助力。
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
搭起的是衔接多种规则的桥梁
吸引的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三地联营”法律服务
跨区域合作启动
引人才抢滩登陆!
“现在入驻集聚区的有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域外法查明中心,以及司法大湾区的六个审判中心,这些机构的入驻营造了一个非常好的跨境和涉外法律服务的生态圈。”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勇指出。
黄志勇所在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市第一家粤港澳三方联营律师事务所,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澳门邝玉球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运营。在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成立之后,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进驻了。
黄志勇指出,联营所作为粤港澳创新合作项目与成果之一,在粤港澳大湾区不止一家。所里现有粤港澳三地执业律师,不仅能够为内地、香港、澳门,而且能够为多个法系、多语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多元化需求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何嘉敏主任:法律服务机构不需要多,重要的是做精、做强、做大,把业务做全。在引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的探索。
首先在诉讼规则领域方面率先建立“N+4+2”的诉讼规则衔接机制。其次在商事仲裁方面建立起一体两翼三模式四共享的机制。
在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方面,更是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前段时间兑现的189万人才奖励,涵盖63个专业法律服务人才。
广州首推域外法查明服务
高级别“双循环”安排!
以前,在中国大部分地区
法院依据境外法律来判决、执行
听起来仿佛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但现在,在广州南沙却并不稀奇
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打造“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可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国内外法律互查服务。
据韩永红介绍,域外法查明中心,由南沙区委政法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联合共建,其三大主要功能包含跨境专家智库、跨境域外法律查明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它是一站式解决跨境业务的综合性平台,实务中常常通过法院接受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帮助去查找确认具体的外国法的规定。
韩永红教授:作为第三方机构,域外法查明中心的设立有助于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查明体系,可以协助提高域外法查明的效率和准确性。这对于保护当事人正当商业预期,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何嘉敏主任:域外法查明中心将为南沙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我们要吸引国外企业来南沙,使查明中心的影响国际化,这是高级别的双循环,以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助力“双循环”国家战略实施。
但是
整合域外法查明资源
真的有必要吗?
中外法律差异大
“欠债还钱”各国解释不同
“我们之所以需要去对全世界各国家的法律进行一个查明,根本上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差异。”
韩永红教授举例解释道:像各国的合同法基本上都认可这样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叫做实际履行,也就是说如果签订了合同的一方(卖方)拒绝交货,我们理解的是,法院应该要求其必须交货。但是实际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可能结果是不同的。
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给予当事人实际履行救济,也就是说要求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要履行合同,但是在英美国家的法院,一般不会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它会优先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也就是说只要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卖方)同意赔偿损失,就可以不再交付货物。
一站式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
全业务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区
一张面向大湾区、辐射全国、
联通国际的法治名片
在“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上
南沙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
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为广州、为粤港澳大湾区
打好坚实的法治保障!
指导单位: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单位:广州市司法局
支持单位: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政法委员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制作单位:广州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