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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粮食医药等储备需常年保持稳定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监督作了具体要求。据悉,《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将市级重要商品分为季节性储备商品和常年储备商品。
其中,化肥等季节性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需根据有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分季节确定。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农药、医药产品等常年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需常年保持稳定。
根据《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承储企业制定市级重要商品年度轮换计划,明确轮换数量、时间安排等事项。根据《实施办法》,市级重要商品轮换期间,猪肉、医药产品、粮食等商品的储备库存量需满足一定的库存比例。
其中,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1个月。
医药产品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2个月。
原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成品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9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3个月。
《实施办法》还明确,市级重要商品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动用。若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市场供求出现严重失衡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来源 | 广州日报、广州市司法局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