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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下的司法蓝Ⅱ① | 2003年,全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实现市民的知情权,提高广大市民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有助于加强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沟通了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遏制腐败;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
《规定》实施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为我国制定全国性的立法或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