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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七部门联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双免清单”

2020-09-04 09: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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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七部门双免清单”)。根据该“七部门双免清单”,广州市各有关市场领域151项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应轻微情节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实施行政强制。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免处罚或者免强制(以下简称“双免”),是广州市在全国首创的一项推动建立监管纠错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七部门双免清单”的“双免”事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5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所适用的法定裁量依据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例如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属于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情形,并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第二类是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例如商事主体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但能够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备案的,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第三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例如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属于首次违法,且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四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在内容上,“七部门双免清单”除了有对相关行业市场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以外,还包括了对违反商事登记、安全生产、应急消防等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普遍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同时,“七部门双免清单”还突出了对中小业者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例如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但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又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或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但属于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此外,“七部门双免清单”还规定了“其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进一步拓宽了“双免”措施的范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构建完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的决心和诚意。

      “七部门双免清单”还对各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开展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实施行政强制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将“双免”措施等同于对违法行为“开绿灯”,也不能简单一放了之。

      “七部门双免清单”出台后,广州市已累计通过清单形式合计发布245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涵盖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广告、建设、能源、燃气、矿产冶金等重点行业,涉及市场监管、交通、文化、城管等综合执法领域以及商务、价格、计量、安全生产、消防等执法领域,既包括对违反市场经营一般性、普遍性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也包括对违反具体行业领域的特别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基本实现了监管纠错容错机制的“立体式”覆盖。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白晓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