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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维权获肯定 心系群众强服务
2020年7月30日上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当事人朱某专程送来的“法律卫士 维护公平”的锦旗。朱某向市法援处负责人表达对市法援处及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感谢,并激动地说“我至今不敢向年迈的父母透露儿子已死的事实,老婆也过世了,家里的经济很困难,这次市法援处及刘律师在二审中为我赢得高于一审近一倍的赔偿额,为了表达我的感激,特向法援处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朱某儿子朱某同承租朱某弟转租的房屋,房屋产权归梁某、范某夫妻共同共有,2018年12月18日,朱某同因在没有安装窗户和通风设备的卫生间内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朱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梁某、范某、朱某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3205.57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范某向朱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143823.02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市法援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当天即依法审查、受理,依规指派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刘淑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朱某同未在广州城镇生活超过一年,故应按2018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43360元。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刻与朱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详细翻阅案情材料,为当事人作出专业的分析,提出关于追加死亡赔偿金的关键诉讼意见:本案发生在2018年12月8日,受害人已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应适用广州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刘律师指导朱某提供朱某同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居住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其已在广州生活超过一年,并据此向二审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201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841320元。最终,刘律师的二审诉讼意见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共计286665.02元的各项费用赔偿,数额几乎是一审的两倍。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 对困难群众“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法援处业务一科 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