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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07-25 23:02
来源:省司法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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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决策或将执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起草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五章,共61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目前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防止决策违法、专断、久拖不决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近年来,广东省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建设和决策相关实践,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省级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自2015年以来,在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中设置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对标中央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了对重大行政决策考核的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而发生;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在贯彻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基础上,结合广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相应政府规章。

  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具体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允许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目录和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决策机关能够自主地、实事求是地确定目录,也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此外,也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对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其他事项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决策需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根据《规定》,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

  《规定》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集体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提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前,将决策事项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此外,《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决策机关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机关对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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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丨南方都市报、广东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