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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广州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和户外广告新规实施
自2020年6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和政府规章《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一、“舌尖上的禁令”,全链条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一)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禁食,家禽家畜和渔业水产除外
《条例》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二)从源头到末端,全链条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繁育、饲养、运输、仓储、交易等行为
《条例》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禁止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上位法没规定处罚的,《条例》创设了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定倍数为标准的处罚。
(三)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组织食用者和食用者都要担责
《条例》规定,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药膳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户外广告新规:12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12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1.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2.利用城市立交桥的;
3.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4.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5.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8.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9.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10.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11.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12.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二)LED广告开启时间以及投影广告投射角度亮度有规范
《办法》规定,以电子显示屏(LED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当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三)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许可
《办法》规定,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市宣传部门审核或者提供。
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附着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有督促责任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履行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安全管理维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设置人未按规定拆除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