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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抚养未支持 法援接力助改判

2024-03-29 10: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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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5日,受援人蒙某在拿到二审改判判决书后,欣喜地向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送上一面印着“法律援助暖人心 依法为民解难事”的锦旗,感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承办律师尽职尽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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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遭损害 一审不服寻法援

  2022年5月18日,蒙某驾驶摩托车在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上与一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蒙某向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023年11月17日,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蒙某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蒙某不服该判决,欲提起上诉,来到从化区法律援助大厅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安抚蒙某焦急的情绪,在仔细听取其诉求后,耐心指导蒙某办理援助申请手续,并在当天完成案件审批,指派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黄晓斌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研究一审所有案卷资料,并与受援人深入沟通,了解到受援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二审改判,认定其已成年儿子属于被抚养人,并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的儿子虽然已是成年人,但其从小患有精神病,现仍在四川老家当地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且其智力低下,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收入来源,应属于被抚养人。因此,受援人在一审中要求对方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之所以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受援人未能提交其儿子有关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证实丧失劳动能力,亦无提交证据证实无收入来源。

  千方百计寻证据 煞费苦心终有获

  司法实践中如上诉人无法提供新证据及新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极有可能维持原判。而在本案一审中受援人并没有申请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儿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理论上虽然可于二审时申请法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例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应当申请司法鉴定,没有申请司法鉴定的,视为放弃举证,二审审理时不能再申请司法鉴定。如此看来,受援人恐将败诉!鉴于此,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在二审开庭前先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儿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同时,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详细解释相关诉讼风险,即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二审法院有可能不采信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内容,理由在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鉴定意见”,而只能作为一般的书证。但即便如此,该鉴定结论是于一审判决之后形成的,且对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有重要意义,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应当会接纳并作出认定。即使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证据属于鉴定意见,只能作为一般书证使用,受援人也可提供其他证据与该鉴定结论相互印证。由于受援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受援人可申请二审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援人儿子的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受援人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并自行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但联系多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都不愿意接受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答复是只接受人力资源局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委托出具鉴定结论,并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至此,案件的办理陷入了僵局!受援人只能寄希望于律师帮助找到其他愿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承办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判断有些司法鉴定机构亦具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资质,于是对广东省司法厅网站上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逐个检索,找寻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功夫不负有心人,总算找到一家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办律师与该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确认该机构确具有相应资质及鉴定所需材料、鉴定依据的规范后,立马通知受援人带其儿子到该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出具了受援人儿子不具有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新证据被采信 二审改判得所愿

  承办律师在拿到受援人儿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马上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果然对方当事人以该鉴定是受援人单方委托为由,否认该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的结论。承办律师为了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受援人儿子几年前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及现在住院期间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以及残疾证(精神及智力一级残疾)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受援人儿子确实没有劳动能力。

  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又向二审法院提出: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的规定,受援人儿子的残废等级是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此外,承办律师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受援人儿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受援人儿子无收入来源,是由受援人扶养。

  承办律师及时提交的上述新证据,最终促使二审法院认定受援人已成年儿子应属于被抚养人,并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改判,受援人获赔金额得以增加3万余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受援人也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本案的受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造成伤残,让受援人本已困顿的生活雪上加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受援人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所幸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受援人收集到有力的新证据,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维护!

(从化区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