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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如何争取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黄某英入职广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时53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纳社保未满15年,不符合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黄某英入职后不久在工作中受伤,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英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黄某英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仲裁委以其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走投无路之际,黄某英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周家剑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办理】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黄某英,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黄某英所受伤害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并未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在未被撤销之前合法有效,法院不应直接否认工伤认定,而应当以该文书作为审理工伤案件的依据,黄某英可以要求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在周律师的积极争取下,2024年6月,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黄某英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向黄某英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万元,黄某英已实际拿到该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是行政行为公定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本案法援律师全方位搜集同类案件判例等各方面的有力证据,并抓住本案关键点,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应当得到尊重,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直接否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效力,使得对方公司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最终以调解方式有效维护了超龄劳动者黄某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返聘等原因仍然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日益增多,这一案例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