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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的解读
政策原文: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3338359.html
2019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5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原《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至2018年,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4306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898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4742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582件;提供法律咨询135947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35607.13万元。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今年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为了使广州市的法律援助服务朝着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方向发展,解决现在法律援助覆盖面不足、申请法律援助便利性不足、法律援助人员指派效率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缺失等新问题,同时修改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不一致的条款,我市启动了《办法》修订程序。
《办法》的修订充分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以打造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为目标,合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法律援助服务便民利民、公正公开,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吸纳我市实践经验,并参考和借鉴了北京、深圳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原《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共有条文28条,现修改15条,删除12条,新增1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
一是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办法》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改为“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扩大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范围。《办法》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撤销监护权案件的申请人、残疾老年人、孤残儿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营以下现役军官等十类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此外,《办法》在全国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均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以实现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增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的便民途径
《办法》新增了网上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即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新创“摇珠式”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模式
《办法》将原来按名册顺序逐个邀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模式更改为“公告+群发邀约+摇珠”模式,组织有承办意愿的律师按照征选法律援助人员公告的要求主动报名。符合要求的报名人达到3人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人员,既保障了指派工作的公平性,又提高了指派工作效率。
(四)新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一是明确评估的案件比例和范围,即在全市上一年度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中,将被受援人投诉的案件,及其他案件随机抽取10%纳入评估范围。法律援助人员也可主动申报参加评估,市法律援助机构将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随机抽取其一纳入评估范围。二是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三是善用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办法》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给予公开表扬,且在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时,采购人优先选择受表扬的律所,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