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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近年来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司法局会同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了修订后的《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提出了“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及时调整”的工作要求。2020年7月9日,广州市司法局与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穗司发〔2020〕4号),明确了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2024年以来,广州顺利完成市、区两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重点领域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鉴于此,结合广州市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司法局会同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修订形成了《通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主体清单范围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单共列入78个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包括市政府及其33个市政府工作部门、4个合署办公机构、14个加挂(保留)牌子的机关、1个行政执法机构,合计53个单位。
2.党委系统加挂(保留)牌子的机关,合计10个单位。
3.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计9个单位。
4.实行双重管理的其他单位,合计2个单位。
5.市各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4个。
(二)相应工作要求
在公布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1.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2.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3.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