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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模式,积极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各单位要组织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合作,在同级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一)为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引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二)负责接收、登记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协助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会见、转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工作。
(四)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为在押人员开展专项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并承担律师值班的补贴。值班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商定。
(二)安排到看守所值班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已申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并愿意承办刑事案件;
2、在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
3、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4、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对看守所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
(四)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五)监督指导工作站,及时与看守所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六)办理工作站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
(七)不定期抽查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三、看守所的工作职责
(一)在看守所门口悬挂看守所“五化建设”标牌标识式样的“***法律援助处(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的标牌,看守所负责人为站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场所应设在便于群众咨询的位置,配备独立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具,墙上悬挂法律援助指南、工作站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公示信息,办公桌上应摆放“法律援助律师”水牌,设置独立资料架用于摆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三)负责对值班律师进行考勤登记和监督管理,维持咨询现场秩序,提供值班律师的午餐,安排值班律师午休,为开车前往的值班律师提供停车位等。
(四)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向其送达《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做到在押人员人手一份;向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做到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100%。
(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运作,协助在押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收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密切关注工作站运行情况,及时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衔接机制
(一)值班咨询
1、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时,看守所民警应提醒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登记和签名。看守所应在每月3号前将上个月的签到表原件交换给法律援助机构,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2、在押人员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下一个律师值班日前,指引在押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好值班日当天在押人员的咨询次序和时间,在值班日将咨询表统一交给值班律师,并安排在押人员有序在指定地点向值班律师咨询。
3、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时,在解答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后,可以接受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群众的法律咨询。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等候咨询的群众先行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已填表的咨询群众排队依次进行咨询。非律师值班时间,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有咨询需求的群众前往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或在律师值班日前来咨询。
4、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所有《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整理造册、存档备查,并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注明当月提供咨询的总人数。
5、看守所如发现值班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二)案件移送
1、属于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情形的在押人员或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直接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注明申请人属于何种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及出具初审意见,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2、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供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告知其如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其申请有可能不予受理。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被委托人员资料、在押人员签署的委托书、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如无法联系到被委托人员,或被委托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及时书面告知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情况及时转告申请人。
3、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交给申请人,指引其在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后,可带齐相关材料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本工作站提交申请。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收到已有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的近亲属提交的申请后,应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和近亲属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五、合作方式
各法律援助机构与同级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时,应签订双方的合作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稳步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序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附件:1、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
2、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
3、法律援助审批表(区县工作站)。
广州市司法局
2014年8月18日
附件一
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即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25元,花都、增城不高于925元,从化不高于888元)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如果获得法律援助后,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将终止法律援助。
一、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一份。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应尽量提交身份证明,如无法提供的,可不提交。
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交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亦可。以上证明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核对后返还)。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一份。经济困难证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拘留证或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或逮捕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并将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姓名、电话和具体地址报告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所通知其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近亲属申请的,请带齐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法律援助处(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
咨询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