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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粤司〔2011〕258号

2018-04-03 21:5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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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省监狱局、劳教局:

为全面落实中办发〔2010〕5号、司发〔2010〕13号文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1〕17号),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办发〔2010〕5号、司发〔2010〕13号、粤办发〔2011〕17号文,不断健全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落实衔接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大教育帮扶力度,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重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平安、幸福广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综治委关于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率达到100%,一般对象的衔接率80%以上,安置率突破85%,帮教率超过95%。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低于2%。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核查,最大限度地减少“三假”人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要利用现有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刑在教人员在其入监所后1个月内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各地司法所登录此系统,获取本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后,迅速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及家庭核实基本信息,1个月内把核查后的情况反馈给监所。对“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服刑在教人员,先由监所自行甄别,无法甄别的由原侦查机关在6个月内查清其身份后向监所反馈。各监所对拒不交代真实姓名、住址和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应视为抗拒改造,不得给予行政奖励,有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得除外。(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督办单位:综治办)

(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将其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针对群体特点,开展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其就业能力。本省户籍服刑在教、强制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管理办法按照现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有关制度执行;外省户籍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罪犯改造经费、劳教人员管教经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纳入监狱、劳教所预算,由原渠道解决。省、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财力水平和监狱、劳教所开展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监狱、劳教所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其申请参加培训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监所要开展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召开监所内就业招聘会、就业推介会,吸引和鼓励更多企业走进监所开展招聘活动,帮助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及时就业。(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三)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和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1.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监所用3年时间,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医疗、科研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对服刑在教人员广泛开展心理测试,进行心理特征测查诊断,建立个性心理档案。深入开展心理咨询和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服刑在教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形成健康人格。对于心理严重异常的服刑在教人员,要制定正确的矫治方案,及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增强他们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提高心理素质。5年内实现全省服刑在教人员接受心理矫治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

2.加强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工作。监狱、劳教所(有条件的看守所)要建立出监所教育的专区,保证出监所教育时间在3个月以上(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余刑不足的除外)。要丰富出监所教育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告知刑释解教人员有关衔接、培训、就业、就学、帮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

(四)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针对性。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等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基层帮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

(五)健全各种衔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要按照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的要求,健全完善监所与各地安置帮教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制度。

一是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制度。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1个月,监所要将其监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县级安帮办、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司法所负责确定衔接人员和衔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建立重点对象必接必控制度。各地司法所对刑释解教重点帮教对象要指派专人接回。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应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接回的时间,商定见面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建档,制定管控方案。负责管控责任的民警,应在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对“三无人员”,司法所应向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镇(街道)派人将其接回,解决临时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报请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户籍的,联系村委会落实责任田,落实责任田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给予相应补偿。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对“三假”人员,所在监所应将其送至监所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由县级安帮办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对其进行安置,并联系原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其真实身份,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实施帮教管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1个月,监管部门要将其教育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和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监控人员,必要时通知同级安全机关,共同落实教育管控措施。

三是建立一般帮教对象衔接制度。一般对象刑释解教时,由司法所负责通知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社区)、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定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扶措施。

四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制度。各地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可以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当地司法所负责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

(六)落实安置措施,多渠道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创业服务;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见附近)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创业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岗位安置、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安置帮教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1.政府安置。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身份的“三假人员”“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此类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监所要通知安置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其送或联系安帮办接,就近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安帮办交接相关材料。当地公安机关为此类人员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2.企业安置。每个县(市、区)要依托企业建立2-3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税务部门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粤财法〔2011〕1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自谋职业。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证照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人民银行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税务部门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回乡务农。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好责任田,动员他们回乡务农,镇、村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5.纳入社保。符合低保和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籍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人民银行)

(七)加大帮扶力度,为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等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帮教网络,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一是加强帮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各级政府针对基层司法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实际,要积极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帮教工作的新形式。

二是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司法所每月要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同时,对各自登记在册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增补;有危害社会苗头的,及时通报并采取预防措施。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由镇政府组织的,要落实管理帮教责任人;自己联系的,其本人及家属必须保证与村(社区)保持联系;当地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与其务工居住地的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三是推动社会帮扶。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将安置帮教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积极联络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使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帮扶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将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入学子女列入助学范围,帮助他们的子女健康成长,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可以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是发挥好家庭的帮教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应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亲属深入监所开展各种亲情帮教活动。

(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

(八)加强规范管理,推进安置帮教工作长足发展。

1.加强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镇三级信息网上录入、网上管理,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水平。监所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的情况,司法所要及时查看、下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做好与监所的衔接和其它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

2.加强制度化管理。一是议事制度。省、市、县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镇、街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街)综治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部门分工协作和日常登记造册、信息核查、出监所评估、跟踪帮教、重点管控、定期排查、重要信息报告、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双向管理措施,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三是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财政部门,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

3.加强目标化管理。制度对各成员单位安置帮教工作考核细则,把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安置、帮扶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镇(街道)党政领导以及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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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综 治 办

省 公 安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 工 商 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省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省 妇 联

二 ○ 一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附件:广东省就业困难刑释解教人员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