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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2013〕132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减少脱管漏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1〕261号),经过1年多的实践,并结合新形势下我省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对其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减少脱管漏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办发〔2010〕5号、司发〔2010〕13号、公治〔2010〕367号、粤办发〔2011〕17号、粤司〔2011〕258号文件精神及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坚持“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的衔接工作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的1个月内,应认真核实其信息资料,并登录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及时录入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对刑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要优先录入,2周内完成;确保各级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特专办)和基层帮教组织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及时核查。
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通过此系统获取本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后,迅速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及家庭核实基本信息,1个月内把核实后的情况反馈给监所;对刑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要优先核查,2周内完成核查反馈。对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失败的,各司法所要及时填写未核实原因及可能去向通过系统平台反馈给监所。核实身份后司法所连同制定的配合监管改造帮教方案于1个月内向监所反馈。对“三假”(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先由监所自行甄别,无法甄别的由原侦查机关在6个月内查清其身份后向监所反馈。没有反馈或仍然无法查清及核查失败的,由省监狱局和省劳教局狱(所)政部门每季度将相关人员信息与省公安厅的现有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后做进一步甄别。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家庭住所、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动,司法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
省、市、县级特专办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看本辖区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各市、县级特专办负责督促本辖区司法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省特专办将把信息核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的信息沟通衔接工作
监所每年至少排查2次服刑在教人员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并通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特专办。县级特专办协调教育、民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对在监所生病的服刑在教人员,监所应及时将病情告知其家属和户籍地司法所,邀请他们及时帮教,稳定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消除家属的疑虑。监所、司法所、村(社区)组织要积极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
第四条 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前教育改造效果评估的衔接工作
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1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所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地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建议。
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三无”(即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三假”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精神异常、孤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作为重点帮扶对象。
第五条 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通知书和信息反馈的衔接工作
(一)监所要严格规范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以下简称“释解通知书”),要做到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二)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45日,监所要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刑释解教前的有关文书材料交换工作。监所于5个工作日内将“释解通知书”、社会危险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寄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县级特专办和公安机关,县级特专办和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单寄送给监所,并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发到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三)对因减刑、减期提前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监所应在上报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先以发函传真、电话或通过信息录入平台的对话方式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特专办和公安机关。裁定、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释解通知书”、出监评估、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寄送至户籍地和居住地县级特专办和公安机关。
(四)在寄送“释解通知书”的同时,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1个月,将其监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网络版)传递到其户籍地司法所,人户分离的传递到其居住地司法所。司法所负责查看、下载辖区内预释解人员名单,确定衔接人员和衔接日期,填写回执单并于收到监所传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平台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服刑在教人员释解时的衔接工作
(一)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时,应告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特专办、司法所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其在释解后应先到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凭司法所出具的《介绍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办理入户、身份证明等。
(二)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应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接回的时间,商定见面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建档,制定管控方案。负责管控责任的民警,应在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
(三)对“三无”人员(含亲属不接纳的),监所提前1个月与当地司法所联系,司法所应立即向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镇(街道)派人将其接回,解决临时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或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就近安排在过渡性安置基地。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报请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置到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户籍的,联系村委会落实责任田,落实责任田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给予相应补偿。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四)对刑释解教前仍查找不到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的“三假”人员,所在监所应提前1个月与监所所在地的县级特专办联系,由县级特专办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将其安置在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就近安置,并联系原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其真实身份,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实施帮教管控。对本人不愿意安置在监所所在地的“三假”人员,监所应将刑释解教通知书寄送给原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和公安(分)局,由该县级司法局和公安(分)局负责接收、安置,确定其安置地。经协调后,仍无法落实安置地的“三假”人员,监所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把相关情况报省特专办,省特专办提前5个工作日确定安置地并反馈给监所。安置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对原侦查机关查找到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的“三假”人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并迁移帮教关系。对既不愿回监所所在地也不愿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安置的刑释解教人员,由监所提前1个月报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精神异常、孤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刑释解教人员,由监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人户分离的送居住地。监所要提前1个月做好与当地县级安帮、公安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当地不得拒收。县级司法局负责做好与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可申请低保、五保或临时救助。司法所负责落实日常帮教管理措施。
(六)对改造较好的一般帮教对象,由司法所负责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居)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并在第一时间与其见面,确定帮扶责任人,签定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扶措施。没有人接回的,监所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安帮部门通报,县级安帮部门要通知司法所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去向。
(七)对户籍地司法所没有派人去监所接的重点帮教对象,监所应立即将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协调做好接收工作。如协调不成,由县级司法局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地级市司法局报告并协调做好接收工作。同时,由监所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报省特专办。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的衔接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纳入安置帮教范围进行管理,司法所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
第八条 人户分离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
(一)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核查其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及时向其家庭成员、原工作单位了解核实其去向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特专办。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和特专办将核实的情况及有关材料与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和特专办进行交接并做好委托帮教工作。
(二)刑释解教人员未回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去向不明、人户分离、当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无法查找的,各县级特专办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组织甄别、查找,努力减少脱管失控。
(三)对在外省(市)服刑在教期满的广东籍人员,司法所对未收到通知书或收到通知书没有办理报到登记的,司法所要通过摸排并及时与公安派出所核查了解掌握情况,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在广东服刑在教的外省籍人员,出监所前应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或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系统提前通知户籍地司法所。对出监所不回原籍,直接流入社会或异地务工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五)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的,乡镇(街道)政府要落实管理帮教责任人;自己联系的,其本人及家属应保证与村(社区)保持联系;当地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与其务工居住地的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六)经县级公安机关核查,刑释解教人员的原户籍发生变迁的,由现户籍地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刑释解教人员既有户籍地又有现居住地的,实行属地管辖,由其所在的现居住地落实帮教工作。
第九条 信息资源共享衔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监狱、劳教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确定本单位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联系人,建立联系人通讯录。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月工作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司法所每月要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协助核查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司法所,同时,对各自登记在册的刑释解教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增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列管。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监所、特专办、司法所开展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充分利用公安“大情报”系统和警务综合信息工作平台,对发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进行预警。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与刑释解教人员落脚地公安机关联系,通报情况;属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司法所。要加强社会面流动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掌握。要以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各种行业场所的从业人员为重点人群,以外来人口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为重点部位,结合入户调查和治安整治等基础工作,切实掌握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迁户、身份证明、救济救助等手续时,应要求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其在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的证明,无法提供报到登记证明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司法所。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监所衔接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特专办。
第十二条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要把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情况列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因衔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相互推诿,致使刑释解教人员脱管、漏管、失控,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至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各监所开展衔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与监所衔接的情况一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