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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白皮书(2018)
一、法援工作成效显著,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1995年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进行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立至今已建成市、区、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截至2018年底,现有市区法律援助机构12家,法律援助工作站369个。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肯定,集体和个人获奖荣誉纷呈:
3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党总支在市司法局2017年度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中获评为优秀;
3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单展华调研文章《广州市群体性纠纷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被司法部评选为2017年度全国司法行政改革理论研究征文一等奖;
3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石中灵因2017年度工作成绩突出被市司法局表彰荣立三等功;
4月,中共广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白云区法律援助处陈向仪“广州市巡察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4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阳树新被广州地区出版物新闻工作者协会评为第二届广州地区出版物新闻工作者“优秀编辑”;
5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阳树新被中共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2017年度《机关建设》优秀通讯员;
9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阳树新《加强城乡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一文被广州地区出版物新闻工作者协会评为2017年度广州地区出版物新闻奖论坛好文章一等奖。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开拓创新,坚持守正创新,出台一系列制度规范和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法律援助制度,工作成效显著。
4月23日,广州市司法局发布《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7月1日起,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1895元提高到2100元;
7月26日,白云区法援工作站进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月6日,广州市司法局颁布实施《广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11月8日,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广州市司法局和财政局重新确定了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11月13日,广州市司法局发布《广州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试下);
12月21日,南沙区法援处设立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站。
二、数据来源和评价体系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广州市各法律援助机构2018年全年受理的24056件法律援助案件,包括12966件民事案件,10897件刑事案件以及193件行政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项分别较2017年增加2153件、增加6107件、减少24件。本报告中的数据将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分为市级法援机构和区级法援机构,“市法援处”意为市级法援机构,“各区法援机构”意为广州市11个区级法援机构。
本报告框架包括法律援助的建设情况、案件总体情况、具体案件分析、受援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咨询情况等五项内容。法律援助的建设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和支出情况。案件总体情况包括案件主体性质、案件办理情况、已结案件的人员办理情况、案件类别以及挽回的经济损失分析;法律案件按照主体不同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分别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案件数量、案件案由以及案件承办情况的分析;受援人基本情况从各类案件的受援人数以及受援人的身份信息两个方面分析;法律咨询情况是从咨询方式、咨询案件的类型、咨询人员和处理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三、法律援助建设情况
(一)法律援助机构
1、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分布
截至2018年底,广州市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2家,在数量上相较2017年保持稳定。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1家,区级法律援助机构11家。从机构性质上看,具有行政机构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5家,事业单位(参公)性质7家。5家行政机构均为区级援助机构,7家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了1家市级机构和6家区级机构,均为全额拨款。
2、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情况
12家法律援助机构中,业务经费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均设有专门接待场所,且均为临街一层,以及均设置了无障碍通道。除1家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外,其他11家法律援助机构均配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7家区级援助机构办公设备配备齐全,其他5家法律援助机构基本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面积共2987平方米,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1140平方米,区级法律援助机构1847平方米。
3、法律援助机构宣传情况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互联网与新媒体的宣传力度最大,刊登数量达到1113次,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刊登963次,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刊登150次。其次是通过报纸杂志刊登266篇,包括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刊登224篇,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刊登42篇。通过电台及电视台播出180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播出30次,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播出150次。
4、法律援助机构培训情况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举办培训班23个,包括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举办5个,区级法律援助机构18个。参加培训的人数达到2472人次,包括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培训815人次,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培训1657人次。
(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1、人员编制情况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实有人数77人,其中女性43人,编制人员70人,包括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人员34人,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36人。
2、人员资历情况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的77位工作人员中,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人员的共有74人。其中本科学历59人,占比76.62%,包括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本科学历人员24人,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本科人员35人。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15人,占比19.48%。
77位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中有59人具备法律专业,占全部人员的76.62%,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17人,区级法律援助机构42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有37人,占比48.05%,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14人,区级法律援助机构23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0人,占比25.97%,其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9人,区级法律援助机构11人。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
截至2018年底,广州市共有369个法援工作站,包括市级工作站80个,区级工作站289个。从类别上看,依托基层司法所的数量最多,为189个,占比51.22%,均为区级工作站。其余各类工作站数量较少,均低于20个。依托看守所18个,依托人民法院和依托部队、人武部数量相同,均为15个。其余8个类别的工作站数量低于10个,依托监狱、戒毒所数量最少,仅有2个,均为市级工作站。
表3-1法律援助工作站情况
(四)业务经费投入与支出
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2094.63万元,咨询费用307.55万元,宣传费用175.11万元,其他费用130.03万元,培训费用64.09万元,代书补贴5.78万元和因受援人败诉支出的鉴定费2.37万元。各项经费支出中,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支出最多,占全部支出经费的75.36%,咨询补贴支出费用占比11.06%,其他各项经费支出占比13.58%。
在业务经费中支出占比最高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中,从案件承办人员上看,社会律师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为2063.81万元,占比高达98.53%,其中市级社会律师办案补贴486.72万元,区级社会律师1577.09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30.82万元,均为区级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表3-2承办人员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情况
各类案件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中,刑事案件的经费最多,为1073.23万元,占比51.24%,民事案件略低于刑事案件,为1002.1万元,占比47.84%,二者经费之和占全部经费的99.08%。民事案件中诉讼案件办案补贴费用为449.36万元,非诉讼案件的办案补贴费用为552.74万元。行政案件的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仅有19.3万元,其中诉讼案件费用13.44万元,非诉讼案件费用5.86万元。
四、案件总体情况
(一)案件主体分布
2018年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056件,较2017年的15820件增加了8236件,同比增长52.06%。其中市法援处6794件,各区法援机构17262件。
从案件主体上看,民事案件12966件,占比为53.9%,包括市法援处4537件,各区法援机构8429件;刑事案件10897件,占比为45.3%,包括市法援处2159件,各区法援机构8738件;行政案件193件,占0.8%,其中市法援处98件,各区法援机构95件。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以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为主。
(二)案件办理情况
在所有受理的法援案件中,2018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已结案件14698件,未结案件15647件,总结案率为48.44%。其中市法援处已结案件3659件,结案率为48.06%,各区法援机构已结案件11039件,结案率为48.56%。
民事案件的已结案件数量为8823件,结案率为49.5%;刑事案件中已结案件为5745件,结案率为46.43%;行政案件中已结案件为130件,结案率为89.04%。
(三)已结案件承办人员情况
2018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已结案件中,社会律师承办案件14506件,占比98.69%;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案件120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案件72件,二者占比之和为1.31%。从各类人员办理案件数量的比例上看,绝大多数的案件由社会律师所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的案件仅有0.82%,广州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承担的是行政管理、监督、指导职责,社会律师为主要案件承办人员。
表4-1已结案件承办人员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的120件案件均为民事案件,包括诉讼36件,非诉讼84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72件案件也均为民事案件,包括诉讼49件,非诉讼23件。
社会律师办理的14506件案件中,市法援处3658件,各区法援机构10848件,约为1:3。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8631件,刑事案件5745件,行政案件130件。民事案件的数量最多,占比59.5%,其中诉讼案件3028件,非诉讼案件5603件。行政案件的数量最少,占比为0.9%,其中诉讼案件89件,非诉讼案件41件。
(四)受援人类别分析
根据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军属九种受援人类别来划分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农民工案件,为14244件,占比62.91%,其中市法援处农民工案件5733件,各区法援机构8511件。其次是妇女案件5801件,占比25.62%,农民工和妇女案件数量之和占比达到88.53%。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为1539件,其他人员案件数量较少,均低于300件,军人军属案件数量最少,有18件。
表4-2受援人类别情况
结合案件类别,民事案件中数量居多的有农民工、妇女、农民、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军人军属案件,刑事案件中数量居多的有未成年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少数民族案件。
表4-3各类受援人类别情况
(五)案件效益分析
2018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挽回经济损失共128176.42万元,较2017年增加了105109.3万元,为2017年的5.56倍。其中市法援处挽回经济损失102450.02万元,各区法援机构挽回经济损失25726.44万元。
从案件主体分析,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挽回经济损失主要来自于民事案件,为128176.16万元,其中为农民工讨薪15237.76万元。
五、案件分析
(一)民事案件
1、案件数量
201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受理数共12966件,较2017年增加了2153件,其中由市法援处受理的案件有4537件,由各区法援机构受理的案件共有8429件。
2、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的案由包括“其他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其他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申诉案件”、“工伤”、“产品质量纠纷”、“见义勇为”、“其他”等。
市法援处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案件数量排第一的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226件,排名第二的为“请求社会保险待遇”110件;各区法援机构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排在第一的是“其他劳动报酬”为470件,排在第二的是“婚姻家庭”有334件。
通过对比各案件案由的数量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与劳动纠纷相关的案件较为突出,说明受援人的需求更多是希望法援机构提供解决劳动纠纷的帮助。
3、已结案件承办情况
2018年广州全市的民事已结案件共8823件,占全市总申请案件的68.05%,其中市法援处2293件,占全市总已结案件数量的25.99%。
已结民事案件承办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诉讼与非诉讼。全市的已结民事诉讼案件共3033件,非诉讼案件共5790件。其中,市法援处已结民事诉讼案件867件、非诉讼案件1426件。从承办的总体情况来看,已结民事案件主要以非诉讼的形式进行。
已结民事诉讼案件分为五种结果:“胜诉”、“败诉”、“调解”、“撤诉”和“终止”。市法援处已结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案件有386件,占本处44.52%,占全市12.73%;各区法援机构已结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案件有1238件,占区级57.16%,占全市40.82%。
结合全市已结民事诉讼案件,市法援处“胜诉”案件数量最多,而“调解”、“撤诉”、“终止”则相对少;区法援机构“败诉”、“调解”与“撤诉”的案件数量差别较小,但比“胜诉”案件数量少将近四倍。
已结民事非诉讼案件分为四种结果:“劳动仲裁”、“调解”、“终止”、“和解”,其中以“劳动仲裁”为主,市法援处已结民事非诉讼案件中“劳动仲裁”共961件,占本处67.39%,占全市16.60%;区法援机构已结民事非诉讼案件中“劳动仲裁”共3253件,占区级74.54%,占全市56.18%。“调解”是非诉讼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市法援处和各区法援机构的案件数分别是428件和1000件,占全市的7.39%和17.27%。
(二)刑事案件
1、案件数量
2018年刑事案件总量为10897件,较2017年增加了6106件,其中市法援处2159件,各区法援机构共8738件。
2、案件类型
(1)总体情况
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案件类型,“通知辩护案件”、“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案件”和“依申请案件”。其中以“通知辩护案件”为主,市法援处2140件,占市法援处刑事案件总数的99.17%,各区法援机构共8480件,占各区刑事案件总数的97.05%。
(2)通知辩护案件
全市“通知辩护案件”共10620件,可以通过阶段和对象进行分析。
1)阶段
“通知辩护案件”有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审判又可以分为一审、二审、其他。2018年全市刑事案件中,审判案件共8308件;侦查案件共1375件;审查起诉案件共937件。
市法援处的“通知辩护案件”有2140件,审判阶段案件数量最多,有1734件;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有345件;最后是侦查阶段案件有61件。
各区法援机构的“通知辩护案件”有8480件,最多的是审判阶段有6574件;其次是侦查阶段有1314件,最后是审查起诉阶段有592件。
2)对象
“通知辩护案件”的对象有五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其他”。市法援处以及各区法援机构类别为“其他”的数量占比最多,分别是1587起和6361起,为了方便统计,本报告将“其他”排除,以另外四类对象进行分析比较。
市法援处的“通知辩护案件”中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为主共529件,占24.72%。而各区法援机构“通知辩护案件”的对象最多为“未成年人”共1588件,占18.73%。数据表明,市法援处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为主;各区法援机构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比例较高,其次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表5-2通知辩护案件对象
(3)依申请案件
1)总体情况
刑事案件的另一种案件类型为“依申请案件”,全市共267件,可以分为“转交申请”、“直接申请”两种。“转交申请”表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转交到法援机构进行申请,全市共39件。“直接申请”表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法援机构提交申请,全市共228件。
市法援处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转交申请”4件;“直接申请”13件,各区法援机构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转交申请”35件;“直接申请”215件。
表5- 3依申请案件总体情况
2)批准
“依申请案件”获批的数量等于“直接申请”与“转交申请”的总和,其分类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所申请的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提交申请的案件全市共214件,占全市“依申请案件”的80.15%;“被告人”提交申请的案件全市共46件,占全市“依申请案件”的17.23%;“被害人”提交申请的案件全市共5件,“自诉人”提交申请的案件全市共2件。表明“依申请案件”的主要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
表5-4依申请案件对象情况
3、已结案件承办情况
2018年刑事案件全市已结574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2.72%,其中,市法援处已结1283件,占全市22.33%;各区法援机构已结4462起,占全市77.67%。
法援机构对已结刑事案件的采纳情况可以分为“承办人意见全部采纳”、“承办人意见部分采纳”、“承办人意见未采纳”和“终止提供”。其中“承办人意见部分采纳”的案件数最多,全市共2908件;其次为“承办人意见全部采纳”,全市共1389件;然后是“承办人意见未采纳”全市共977件;最后是“终止提供”全市共471件。
市法援处已结刑事案件的意见采纳情况以“未采纳”为主有658件,其次是“部分采纳”437件,然后是“全部采纳”107件,最后是“终止提供”81件;各区法援机构已结刑事案件的意见采纳情况以“部分采纳”为主有2908件,其次是“全部采纳”1389件,然后是“终止提供”390件,最后是“未采纳”319件。
意见采纳率=(承办人意见全部采纳案件数+承办人意见部分采纳案件数)/该区已承办案件数。全市法援刑事案件律师意见采纳率为74.80%;各区法援机构的意见采纳率为84.11%,而市法援处的意见采纳率为42.40%。区法援机构承办的刑事案件以未成年人案件为主,故意见采纳率较高,市法援处承办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二审案件为主,故意见采纳率跟区级相比偏低。
(三)行政案件
1、案件数量
2018年行政案件全市申请总数为193件,较2017年减少了24件,其中市法援处行政案件总数为98件,各区法援机构行政案件总数为95件。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行政案件大部分由市法援处进行受理。
2、案件案由
行政案件的案件案由可以分为:“申诉案件”、“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和“其他”。在六类案由中“申诉案件”的数量最多,全市共99件;其次是“工伤(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之外)”46件;然后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8件,“请求国家赔偿”5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仅1件,“其他”未明确案由的34件。
市法援处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同样最多是“申诉案件”,有69件,其次是“工伤(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之外)”22件。各区法援机构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最多的也是“申诉案件”30件,其次是“工伤(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之外)”24件。
3、已结案件承办情况
2018年行政案件全市已结130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67.35%。其中诉讼案件89件,占已结行政案件的68.46%;非诉讼案件41件,占34.54%。
市法援处已结行政案件共83件,占全市63.85%,各区法援机构已结行政案件共47起,占全市36.15%。市法援处已结行政案件中,诉讼案件45件,非诉讼案件38件;各区法援机构已结行政案件中,诉讼案件44件,非诉讼案件3件。
行政案件的诉讼结果分为:“胜诉”、“败诉”、“撤诉”与“终止提供”,诉讼结果以原告(受援人)“败诉”为主,全市共58件,其中市法援处34件,各区24起,这体现了广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行政执法水平较高。
六、受援人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援人分布
2018年全市共有24888人次获得法律援助,较2017年的21759人次增加了3129人次,其中市法援处的受援人为6809人,各区法援机构受援人为18079人。
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受援人13792人,刑事案件受援人10897人,行政案件受援人199人。民事案件受援人和刑事案件受援人的人数远多于行政案件受援人,民事案件受援人人数约为行政案件受援人的69倍,刑事案件受援人约为行政案件受援人的55倍。
(二)受援人情况分析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以及是盲、聋、哑、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是“弱者”最直接最具代表性的体现,除了经济层面上的困难群体外,还有因生理、心理、人身自由、文化等贫困而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
2018年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军属,上述人群由于在文化、体能、智力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也常常被归为社会学上所说的弱势群体的范畴,这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援助对象范围。
农民工是2018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对象最多的群体,共援助农民工14245人,超过其他群体人数的总和,占比达到54.51%,一方面说明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愿意通过寻求政府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其中市法援处共援助5733人,各区法援机构援助8512人。其次是妇女受援人,为9268人,占比为35.47%,其中市法援处援助妇女1925人,各区法援机构援助7343人。农民工和妇女的受援人次之和达到89.98%,其他群体的援助情况为:援助未成年人1544人,农民273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227人,少数民族人士199人,残疾人185人,老年人172人和军人军属18人。
七、法律咨询情况
(一)咨询人数
2018年市全市法援机构共提供法律咨询42738人次,比2017年减少了15440人次,其中市法援处提供咨询11970人次,占比28%;各区法援机构提供法律咨询30768人次,占比达72%。
(二)咨询类型
2018年全市法援机构提供来访咨询40967人次。在所有咨询类型中,涉及劳动纠纷最多有7462件,涉及婚姻家庭6189件,请求社会保险待遇1707件,刑事案件1014件,申请损害赔偿991件,请求国家赔偿23件,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8件,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件。由此可见,法律咨询类型以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的咨询人数最少。
(三)咨询人员情况
2018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咨询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妇女、老年人和农民,还有少数的少数民族、军人军属、残疾人士和未成年人。法律咨询人数最多的是农民工,达到28847人次,超过其他群体咨询人数的总和,占比约为60.72%,其中市法援处的农民工咨询人数为10126人次,各区法援机构18721人次,咨询人数较多表明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增强,能通过寻求政府机构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其次是妇女咨询15454人次,占比约为32.53%。农民工和妇女的咨询人数占比之和达到93.25%。其次是老年人咨询1969人次,其他群体的咨询人数低于1000人,未成年人咨询人数最少,为7人次。
表7-1法律咨询人员情况
(四)咨询处理结果
咨询处理结果有三种:一般解答,指引申请法律援助和引导向其他渠道求助。除一般解答外,全市共有1053件在咨询中申请法律援助,占比87.6%,其中市法援处235件,各区法援机构818件;149件引导向其他渠道求助,占比12.4%,其中市法援处51件,各区法援机构98件。绝大多数咨询人都能通过法律咨询方式解决问题。
八、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八旬大娘遭遇“养老”陷阱
法援基金会施援16万元半月追回
一位满头白发、年过80岁的邝大娘情绪激动、带着满腹怨气走进市法援处服务大厅,口口声声“找领导”。广州市法援处主任兼市法援基金会副秘书长黄倩、市法援处副主任白仲清两位处领导热情接待了老人。
经了解,得知邝大娘先后两次和广州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下称“养老机构”)建立了合同关系,涉案合同约定邝大娘投资16万元,日后可取得付费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床位的资格,每年还可按投资款的8%获得固定收益,不过,合同也约定,半年内如提前收回款项,入住资格取消,养老机构仅需退还50%的投资款。
合同签署后,邝大娘因养老机构并没按宣传的“可入住单间”签约,加上养老机构并没按承诺将涉案合同办理公证,对养老机构的诚信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约束力产生了怀疑,多次向养老机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16万元投资款,养老机构不予理睬,公安机关也以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没有介入,邝大娘四处走访未能解决。
听了邝大娘的遭遇,黄倩、白仲清一边为其详细解答,并安抚她要理性维权,向她宣讲老年人防诈骗相关知识。老人渐渐平静下来,提供了申请法援所需材料。随后,广州市法援处为邝大娘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安排案件专管员肖闰熙依法受理邝大娘申请法援材料。
经审查,虽然邝大娘不符合向政府法援机构申请法援的经济困难标准,但符合市法援基金会“法援有爱·夕阳更红”老年人权益保护项目援助条件。于是,及时指派热心公益、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唐以明律师承办此案。
唐律师及时约见邝大娘了解案件事实,并梳理出要求退款的理由:1、以养老机构未经央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2、即便涉案合同有效,养老机构利用邝大娘年纪大、缺乏交易经验等因素,约定“投资款如半年内收回、将扣除50%”亦显失公平,邝大娘可以主张撤销合同;3、若邝大娘不行使合同撤销权,那么从涉案合同约定来看,邝大娘无需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及承担项目亏损风险、每季度可收取固定利润,且涉案合同没有约定项目规模大小、邝大娘所占股份比例,则涉案合同属于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合同,邝大娘据此也可以追讨该16万元。
八旬老人、时不我待,为能快速解决邝大娘的事情,唐律师一边积极与养老机构联系,多次从情、理、法多角度与养老机构沟通,一边做好诉讼准备;确定与养老机构无法达成退款共识后,唐律师立即陪邝大娘到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养老机构,同时主动要求立案庭法官将此案安排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期间,养老机构全额退还16万元给邝大娘;另外,因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邝大娘没有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方式处理终结此案,邝大娘不花一分钱就追回了全款。经过短短十几天的时间,邝大娘就全额追回16万元。
典型案例二
工作逾十年未签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帮维权庭前和解获赔偿
2017年9月7日,正在市法援处驻市劳动仲裁委法援窗口值班的冯娟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前来咨询的林伯。据林伯介绍,他是代理儿媳谢某前来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因为林伯不符合诉讼代理人条件,劳动仲裁委立案窗口指引林伯先行咨询值班律师。
冯律师认真研究林伯的申请材料及其陈述,了解到谢某自2007年7月起在广州市某单位工作逾十年,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单位人事部突然通知谢某与第三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谢某拒绝签订,并认为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谢某支付双倍赔偿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冯律师向林伯解释,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若冒然提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不仅存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而且还难以获得经济赔偿。因谢某已在用人单位工作逾十年,冯律师建议谢某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谢某现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听完冯律师的解释,林伯才意识到,原来写的仲裁请求不仅存在主动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风险,险些连赔偿金也主张不到,怪不得用人单位一直理直气壮地拒绝协商赔偿,好在还没有通知儿媳本人过来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此后,经冯律师耐心地进行法律指引予以协助修改定稿后,谢某向市劳动仲裁委依法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7年10月27日,案件开庭。就在开庭前一周,用人单位主动约谈谢某予以真诚道歉,认为谢某的请求理据充分,故请求谢某原谅单位不当的处理行为,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了心平气和的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法向谢某支付合理补偿,谢某自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撤诉。最终,本案于开庭前和解结案,避免了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节省了当事人谢某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典型案例三
来穗务工农民工工伤索赔奔波维权耗时5个月无果
法援律师促成三方联调5小时争得合法赔偿
2017年2月,安徽籍农民工杨某入职广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该公司将安装业务承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安排杨某安装具体工作。公司不仅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且包工头也没有与杨某签订任何协议。
同年6月,杨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滑落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开放性损伤、左足血管神经离断、左足跟腱断裂。2017年10月,杨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2018年1月,被认定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杨某受伤住院期间,包工头为其支付医疗费,并赔付4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公司则认为责任不在己方,因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已达成过相关协议,一切责任均由包工头承担。杨某认为包工头支付的赔偿过低,未达到法定赔付标准,多次要求包工头依法足额赔付,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均遭公司及包工头拒绝。
在好心人的劝说下,杨某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万元等费用。并于翌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受理并当日指派朱宏亮律师承办此案。
朱律师立即与杨某深入沟通案情,逐一审查分析已有的证据材料,指引其为调解及仲裁继续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撰写代理意见要点、摘录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法律法规;预判对方公司可能会提出的抗辩意见,并对此做足充分准备;就调解方案及诉讼风险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意见;并陪同其参加庭前调解工作。
经过资深专业的调解员“背靠背”调解,加上法援律师对公司和包工头所作的法律法规宣讲,促使公司充分认识到根据本案案情及客观证据,公司应赔付的数额至少约为5至6万元。虽然该数额与其主张的“最多给调解金额2万元”有较大差距,但公司已清楚认识到该数额是依法计算得出的,杨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杨某在法援律师的细致分析及诉讼风险提示下,最终也知悉了法律法规支持其主张的程度范围,同意接受按5.5万元的折中数额达成调解。最终,杨某与公司达成调解,调解方案为公司支付5.5万元给杨某,事后双方不就劳动关系主张各自权利。
典型案例四
来穗务工吴某工伤维权一波三折
法律援助全程支持助其获赔成功
先后共7次指派法援律师介入案件代理,历时两年,历经两次劳动仲裁申请、两次一审诉讼、两次二审诉讼、两次工伤认定程序、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执行程序共11个程序,来穗务工的四川籍农民工吴某终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得到法院的终审确认,全额领取到工伤赔偿款47111.4元。
事情起于2016年4月24日,吴某在用人单位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食指。老板虽支付了医疗费,但现在却不管不问也不赔偿,而右手几乎做不了什么,没办法工作。同年6月20日,吴某得知法援是免费为困难群众打官司后,抱着试一试的念头走进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想咨询工伤赔偿事宜,正在值班的马艳敏律师接待了他。
马律师还了解到:吴某与原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入职时间不长,持有的仅是一张有显示加班时间的工资条,一张在出纳栏有个人单字签字的《借支单》,以及自称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对话的一段录音资料,可以说证据是相当匮乏,而案子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吴某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才能主张工伤赔偿。
为尽快帮助吴某依法维权,马律师利用值班之机,将吴某维权困境向荔湾区法援处作了细致汇报后,经审查,吴某符合法援申请条件,荔湾区法援处及时指派马律师承办此案。6月28日,马律师为吴某向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虽然,公司一方提交了厚如字典一般的共8份证据,完全否认与吴某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马律师以工资条、借支单上反映以考勤为基础计发工资作为落脚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吴某与公司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述。8月30日,吴某主张与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
劳动仲裁首战告捷后,可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于是,马律师第二次接受荔湾区法援处指派,继续为吴某代理该案。因为有之前的充分论证,一审结果相当顺利,吴某与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11月15日,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
仲裁和一审的结果,完全出乎了公司的预料。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3月13日,为吴某主张确认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诉求,终于争取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为吴某申请工伤赔偿奠定了“关键”的基础。2017年8月18日,经过两次劳动能力鉴定,吴某被确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
2018年6月11日,吴某的工伤赔偿案件获得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吴某工伤赔偿的漫长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主张的赔偿款共计47111.4元,历经10个程序,两年整时间,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确认。
典型案例五
一男子婚内信用贷款违约欠债28余万被起诉
广州法援伸援手二审改判其老婆不用承担债务
2004年11月29日,李先生与周女士于结婚,2015年9月1日离婚,周女士独自带着患自闭症的儿子在天河区岑村租房居住,没有稳定住所和经济收入来源,靠母亲和兄弟姐妹救济生活。
2014年12月4日,李先生、周女士向广州某银行提交《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表》,李先生申请45万元授信贷款额度,周女士在借款人配偶栏处签名。12月12日,银行向李先生发放45万元贷款,但后来李先生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1月17日,该银行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周女士偿还贷款本金286624.38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2017年10月12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李先生、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周女士应共同清偿。判决如下:李先生、周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6624.3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20元、保全费2027元。
周女士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悲恨交加,曾多次被噩梦惊醒,想自寻短见,但一想到年幼患病的儿子需要她照料,她又打消轻生的念头,多次鼓励自己一定要坚强的活下去,想方设法寻求法律帮助讨回公道。
2017年10月26日上午,周女士带着资料有备而来直接向市法援处工作人员咨询讨教,市法援处专责民事案件业务一科案件专管员邓志翔接待了她。经审查,周女士符合法援申请条件。考虑到周女士离上诉期限只剩下10月26日、27日两天时间,存在即将过上诉期的法律风险后,市法援处为周女士开通法援“绿色通道”,依法受理并及时指派马环开律师承办此案。
2017年10月26日中午13时30分,马律师接到指派,二话不说,放弃午休时间,仓促地吃了几口饭,就急忙赶到市法援处为周女士上诉案件提供二审程序的法援服务,并连夜撰写上诉状。
2017年10月27日,马律师陪同周女士到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办理上诉手续。因无法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周女士担心天河区人民法院不收其提交的上诉状。市法援处给周女士预先准备了建议司法部门给予受援人(周女士)案件受理费减免缓的公函。二审上诉手续很快就办妥了。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周女士是否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二、李先生的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李先生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马律师和银行代理人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代理意见。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马律师以下三点代理意见:一、周女士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先生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二,涉案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确认涉案借款收款账户是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借款用于李先生与周女士夫妻共同生活;三、虽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李先生开立的公司,但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未提供证据证实周女士参与该公司的经营。
2018年7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6624.38元及利息;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一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保全费2027元,由李先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银行方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案例六
因患“职业禁忌证”遭用人单位违法解约
法援律师为来穗务工女工争得合法赔偿
广西籍女工丁某琼、张某红,入职南沙区东涌镇某日资工厂工作分别长达5年、8年之久,因2017年两人被检查患“职业禁忌证”后,用人单位在短短几个月内对丁某琼、张某红两人频繁更换工作岗位,又在短短3天内以“不服从上司、不适合更换的岗位”为由作出记大过2次,随后向两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合同,两人多次要求所在单位给予补偿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丁某琼、张某红诉至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要求用人单位补偿9000元、11000元。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丁某琼、张某红向南沙区东涌镇法援工作站申请法援。
2018年1月8日,南沙区法援处依法受理丁某琼、张某红申请后,指派赖容伟律师、潘美婷律师为她们提供法援。在当地劳动部门的组织下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用人单位态度非常强硬,表示丁某琼、张某红两位员工均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合法解雇的,不可能给予补偿。尽管两位法援律师对用人单位动之以情、晓之于法,最后,用人单位仅答应每人补偿1500元。受援人坚决不同意。至此,庭外的调解未果。
2018年1月13日,两位法援律师共同研究仲裁策略,向她们收集案件相关的“工资银行流水”、“体检报告”、“社保清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每一次的《调离岗位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等证据,经征询受援人同意后,第二天立即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变更和增加仲裁请求,分别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增加请求补足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要求赔偿分别为2.9万余元、3万余元的金额。
2018年2月9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两位法援律师提供的证据与依据最终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3月8日,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分别丁某琼26247.86元、张某红36596.22元。
同年4月13日,用人单位不服向南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丁某琼、张某红调解,分别补偿丁某琼9000元、张某红11000元,丁某琼、张某红拒绝该调解方案,最终,南沙区法院采纳两位法援律师的关于变相调岗属于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七
广州首宗法援公益诉讼案成功办结
法援律师助力被告获减8万元罚金
2018年3月15日,广州市法援处承办的首宗法援公益诉讼案成功办结,法援律师助力被告获减8万元罚金,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据了解,该案被告刘某亮因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批发、销售共计100余吨,被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现在花都监狱服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亮支付相当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承认错误和致歉。
由于此案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刘某亮本人较为消极,没有委托律师也明确向法院表示不申请法援。为保障刘某亮的诉讼权利,2018年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与市法援处专门就“为广州市首宗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希望市法援处为其提供律师代理服务。市法援处当即启动驻花都监狱法援工作站相关工作机制,通过花都监狱干警耐心向刘某亮宣传法援。刘某亮最终于2月5日通过市法援处驻花都监狱法援工作站向市法援处提交了法援申请书。
市法援处收到刘某亮的申请后当天作出了给予法援的决定,并指派周卡方、张颖欣两位律师担任刘某亮的诉讼代理人。
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援律师向法院提出,在刘某亮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就刘某亮刑事犯罪一事作出8万元的罚金判决。虽然在已经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刘某亮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由于公益诉讼人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是上缴国库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由此发生转化,其性质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因此,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即刘某亮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应该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
该意见被主审法官采纳,2018年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要求刘某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
典型案例八
七旬阿婆养老消费陷困境
证据缺乏广州法援基金会援助追回款项
2018年8月3日下午,市法援基金会值班人员接待了奔波多日艰辛维权的唐婆婆。唐婆婆一年前听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小组、重病送省武警医院就医”的宣传,向养老机构支付了6.5万元的一次性设施购置费,约定20年内唐婆婆另签《服务协议》、《托养入住协议》后可入住养老机构10年。
其后不久,唐婆婆得知养老机构并没有其宣传的医疗条件,提出退款要求,但养老机构以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唐婆婆找养老机构的各级主管部门投诉、协调徒劳往返一年未果,焦虑不安深感无助,经相关部门指引前来市法援处申请法援。随后,经审查,虽然唐婆婆不符合向政府法援机构申请法援的经济困难标准,但符合市法援基金会“法援有爱·夕阳更红”老年人权益保护项目援助条件,并唐以明律师承办此案。
唐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要主张养老机构虚假宣传,证据还不足,在试图补强证据未果后,建议协商处理此案并得到唐婆婆的认同并向养老机构发《律师函》并与养老机构代表取得联系,发表“唐婆婆并未与养老机构另行签订《服务协议》、《托养入住协议》,养老机构在唐婆婆入住时间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提前10年为唐婆婆购置设施设备,此时唐婆婆提出解除合同,并不会给养老机构造成设施设备的投入损失;养老机构还存在项目宣传与实际不符、提供格式条款以及其他一些不合规行为,标榜敬老、爱老的养老机构,依法、依情或考虑社会影响,都应退还唐婆婆的养老款”的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后来又与养老机构代表面对面协商了两次。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2018年9月14日,唐婆婆与养老机构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即日解除合同、养老机构退款90%即5.85万元给唐婆婆终结双方的纠纷。
典型案例九
加班工作反受委屈求助法援喜获赔偿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性格耿直的周某带着满腹委屈和厚厚一摞材料,走进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服务大厅,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专责民事案件的业务一科科长邱建军热情接待了周某。
经了解,周某2017年4月到广州市某旅店业管理公司后,主要负责开车将公司各站点的床单被褥集中送洗、取回和分发任务。自入职之日起,工作一直处于超负荷状态,连午、晚餐也常常延迟多时。虽然工作挺辛苦,但周某任劳任怨,认真履职。可万万没有想到,2018年6月公司却突然质疑周某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情形,但周某认为公司的质疑不能成立,双方各执一词,此后矛盾不断加剧。至2018年7月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周某多次找公司协商要说法未果,故气愤难平之下,周某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
听取周某的遭遇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立即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指派朱宏亮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与周某的充分交流,结合周某的期望诉求,朱律师为周某制订了追讨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的仲裁诉求,还根据案情及现有证据材料,建议周某可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费等其他仲裁诉求。
周某在法援律师的指引下,认真收集了其他材料证据。随后,法援律师及时办理了立案手续。庭审过程中,朱律师指出:一、公司以周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未能举证相关解除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公司先是要求周某停薪留职,在停职留薪期结束后却又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停职留薪期”是周某的年休假,有违常理;三、公司未能提供有关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付款凭证原件,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应采信。最终,在大量充分的证据面前,事实胜于雄辩,法援律师提供的证据与依据最终得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2018年10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向周某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合计约54000元,并裁决公司向周某开具离职证明。
典型案例十
祸不单行工伤后遭公司无理辞退
雪中送炭法律援助给力讨回公道
2007年12月25日,受援人邢某入职驻番禺区的广州某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任职制造部冲床工。2010年11月10日,邢某在进行冲压机生产时,被冲压机压断双手拇指,医院为了减轻其双手受伤对生活的影响,将其脚趾移植到手指处接驳,但后来脚趾又因为术后感染常年囊肿溃烂,双手连筷子都无法抓稳,行路更是一颠一瘸。经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邢某的受伤属于工伤,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邢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
邢某受伤致残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胜任五金公司安排的工作,就没有回到公司上班,而是回家休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金公司依法应当向邢某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自邢某受伤后,五金公司长期拒不依法发放伤残津贴,邢某无奈之下每年均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追讨伤残津贴,本来就已经困顿不堪的生活又徒增多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2016年9月15日,五金公司突然向邢某寄发《通知》强行要求其回公司上班。邢某因为身体行走不便,无法回公司处理,只是在家里通过电话与公司人事经理反映他因工伤导致其手脚受损,日常生活尚且无法自理,根本无法胜任任何工作。本以为公司会体谅他的悲惨遭遇,能够主动向他支付伤残津贴。然而,最终等来的却是一份冷冰冰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面对这份通知,邢某知道他无法再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了,唯一的微薄的生活来源都失去了,无奈之下,他先后向番禺区残联、番禺区法援处求助。番禺区法援处及时指派甘国良和姚永志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2016年12月14日,两位法援律师协助邢某到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番禺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裁请五金公司向邢某支付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伤残津贴26024.66元。
五金公司答辩称,因邢某的身体早已恢复且拒不回公司上班,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发函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再向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伤残津贴。
2017年2月9日,番禺区仲裁委开庭审理,裁决确认邢某不履行劳动义务,五金公司已于2016年9月15日合法解除与邢某的劳动关系,五金公司仅需支付邢某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共计21160.83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五金公司竟然立即主动履行番禺区仲裁委裁决义务,承诺向邢某转账支付了伤残津贴21160.83元,并且主动向邢某提出,公司愿意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邢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求邢某向公司提供资料办理手续,静待公司审批,并且要求邢某不要再去起诉。
邢某得知此事后,以为公司回心转意,内心顿觉惊喜交加,并且马上向公司提交资料,并感谢两位法援律师的帮助,表示打算按照公司的意思不再起诉。但是,两位法援律师向邢某了解公司给他的许诺内容后,却敏锐地察觉到背后可能有巨大“阴谋”和隐藏的巨大风险:首先,番禺区仲裁委裁决中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认定是明显不当的,邢某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争取改判,但如果放弃起诉让裁决生效,邢某往后将无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五金公司只是口头许诺支付两项补助金,但却又不愿出具书面承诺或者签订书面协议,甚至连付款期限都没有明确,一旦五金公司拖延到裁决生效后毁诺,邢某手上又无凭无据,将完全丧失主张两项补助金的权利!
两位法援律师建议:一方面,邢某可以继续与五金公司沟通跟进两项补助金申领事宜,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或者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另一方面,邢某应先向番禺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如五金公司后面主动支付两项补助金,则申请撤回起诉,反之可继续通过诉讼方式合法维权。
邢某听完两位法援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恍然大悟,真挚地感谢两位法援律师及时点破风险,否则他很可能又像处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样“空口无凭”式的重蹈覆辙。两位法援律师建议其马上到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协助他到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后,五金公司果然在拖延一段时间之后,以一句“公司最终不批准为由”拒绝支付两项补助金。
在该案仲裁裁决起诉期限到期前2天,邢某又向番禺区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5月11日,此时距离起诉期限到期只有1天的时间,两位法援律师接受番禺区法援处的再次指派后,立即加班加点,为邢某整理起诉材料,全面梳理案情,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重新调整诉讼方向,并依法出庭参加庭审。
2017年12月8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两位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五金公司的通知中没有明确的岗位安排,也不能明确其公司可提供不需特别劳动技能的岗位,故五金公司以邢某未按通知要求返岗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理据”,判决确认五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劳动关系存续,判令五金公司向邢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伤残津贴26024.66元。
一审判决后,五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邢某申请,广州市法援处依法指派甘国良、姚永志两位法援律师代理该案。
2018年6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五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前述案件一审宣判之后,邢某对五金公司彻底失望,经向两位律师咨询后,虽然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但他依然决定要解除与五金公司的劳动关系,彻底了结与五金公司的劳动纠纷。两位法援律师无偿为邢某撰写《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寄发给五金公司,正式解除邢某和五金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7年12月27日,邢某第三次向番禺区法援处申请援助,番禺区法援处指派甘国良、姚永志两位律师为邢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解除劳动合同、追讨工伤待遇的仲裁案件。随后,两位法援律师整理材料,协助邢某于2018年1月26日到番禺区仲裁委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裁请五金公司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但该仲裁案件立案之后,仲裁委因前述案件的二审结果未定而中止审理。
在前述案件二审宣判之后,番禺区仲裁委恢复审理,并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五金公司向邢某支付工伤待遇合计203466.67元(伤残津贴2526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200元)。
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