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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首例贩毒“自洗钱”案宣判,被告人获刑十五年三个月!
2022-03-08 11:30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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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毒分子

  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

  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

  将毒资分多次转入他人的账户“洗白”

  企图用“自洗钱”的方式

  达到隐瞒非法所得的目的

  殊不知这一系列操作

  依旧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破的一起跨省团伙贩毒案件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宁德市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涉毒案件。



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东侨分局在日常工作中获悉一条黄某某涉嫌贩毒的线索。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为摸清该案具体情况,专案组民警不分昼夜,围绕嫌疑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耗时两月后成功收集到大量有效情报。在宁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指导下,专案组抽丝剥茧、厘清繁杂线索,精准顺藤摸瓜找到黄某某的上线莫某某,并初步研判莫某某涉嫌从广西携带毒品至宁德进行贩卖。经进一步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和黄某某为首的跨省贩毒团伙的作案网络架构,一张严密的抓捕天网即将铺开。



抓捕现场

  2021年9月7日清晨,东侨分局在宁德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在蕉城区多地进行布控,成功抓获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莫某某与黄某某,当场缴获冰毒49.25克。同一时间,该团伙剩余3名成员也于各自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至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区黄某某住处内,先后两次贩卖计37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得款计2.69万元。被告人莫某某要求黄某某将其中1.36万元毒资汇至其岳母胡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再次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至黄某某住处内,准备将其中的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9.25克被当场查获。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供稿:福建省禁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