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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引——复议申请
(2025-06-10)
一、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3.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文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加装电梯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将复议申请材料邮寄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收件人: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555988,收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3.现场申请。申请人直接到收案窗口提交复议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四、特别提示
1.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证据材料)不得在网上提交。
3.原电子邮箱(gzxzfy@163.com)于2025年6月13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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