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按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3.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文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加装电梯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