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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5062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君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湾区法律融合和大湾区执业律师团队建设的提案》(编号:第5062号)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委外办(市港澳办)、广州海关、市税务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建立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一站式服务平台很有必要,对于促进粤港澳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均是在地方设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作为律师的类别之一,尚不具备设立律师协会的条件。为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目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已在其内设的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下设专职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处理涉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相关事务。广州市律师协会已着手增设“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联络、服务、交流及年检等工作。市司法局已就相关事项专门向市委政法委反映,恳请市委政法委提请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给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更多的政策支持。下一步,我们也将积极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意见,循序渐进,争取在更高层面成立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关于您建议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订立15分“持续进修分数”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方面,根据《广东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律师应当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其中至少12个课时为律师职业道德培训,且必须参加不少于4个课时的现场职业道德培训。当年度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或没有参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的,暂缓年度考核,待补满年度业务培训课时或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补课后方可考核。”目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的会员年度学分要求是40分(即40课时),且已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开设专项培训课程,包括办案流程介绍、内地法规讲解、专业领域办案等方面,不断提升大湾区律师的实务能力。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指导市律师协会加大培训机制执行力度,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参训情况纳入执业延续资格的审核条件;同时,将您提出的《国家安全法》等内容列入培训课程,在律兴APP设置“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培训快捷入口,便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快速找到课程,及时完成培训任务。
二、关于统一“港澳律师”的称谓
根据香港律师制度,香港律师分为大律师(专门从事诉讼业务)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和个别类型的诉讼业务),是两种平行的职业,没有高低之分,只是各司其职。其称谓的存在是历史和文化遗留原因,目前一些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媒体对相关概念有所误解,主要原因是缺乏对香港律师制度的了解。目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已经在官网及律兴APP“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栏”,增加在广州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个人简历介绍及香港、澳门律师制度介绍等内容。同时,我们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地执业过程中做好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宣传工作,逐步厘清名称混淆引起的公众对香港、澳门律师制度的误解,全方位促进港澳与内地法律服务融合发展。
三、关于为部分港澳律师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造条件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职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申请入伙、退伙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要遵守“在本所执业满三年”的规定,考虑到不少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已是资深律师,探索放宽对部分港澳资深律师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限制很有必要。我局将就有关事项专门报告上级部门,结合试点办法的修订,为部分港澳资深律师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造条件。
四、关于为大湾区执业律师提供更多工作便利
在出入境便利方面,市公安局积极开展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补发工作和港澳居民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工作。自2020年10月10日起,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回乡证”)换发补发工作,改变了以往港澳居民换补发回乡证需返回港澳申请的局面,便利港澳居民来穗。截至目前,市公安局已为港澳居民完成了回乡证的换补发16022 件次。2019 年底,市公安局配合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港澳居民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验收。目前,已基本实现下列应用事项:一是港澳居民在酒店、宾馆等单位实名登记办理住宿手续;二是通过认证服务平台实名认证后可在网上订购票平台订购票、自助打印票证并通过闸口检票系统验票;三是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认证服务平台实名认证登记寄递邮件;四是在中国移动等通信运营商线下实体店实名认证后办理入网登记手续。
跨境车辆安排问题目前由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并密切了解和关注相关政策进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提供更多便利。
同时,市司法局拟为在广州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开通专门的咨询邮箱,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发邮件至专门邮箱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穗执业提供便利。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纳入“广州涉外领军人才库”,并在展示平台对大湾区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过往经办经典案例进行集中推介与展示。鼓励大湾区律师积极参与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吸收大湾区律师成为“一带一路”、涉外、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发挥他们在涉外法律事务领域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司法机构内部合作机制,三地随时查阅有关司法信息。
五、关于推动中国内地执业律师进入港澳地区执业
我局高度认同在引进港澳律师参与内地司法实践的同时,可探索推动港澳与内地律师双向学习,推动内地执业律师进入港澳地区执业,以满足大湾区融合发展带来的对跨境法律服务的巨大市场需求。目前,内地公民赴港从事法律工作需要经过普通法的培训。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现有专门针对内地法律工作人员的普法训练计划,例如香港大学已为内地赴港进修人员专门开设了“普通法深造文凭课程”,学员修学完毕方可攻读“法律专业证书课程”。这些为内地律师进入港澳地区执业提供了很好的入门途径。我局已通过市委政法委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律师协会、暨南大学等有关部门和院校,加强与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澳门律师公会、大学院校等深入探讨内地律师进入港澳执业的可行性,加强内地与港澳院校的协作和学历资质互认,在更多的港澳大学院校和内地高校探索开设普通法课程,并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促进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逐步实现内地律师业与港澳律师业的双向融合。
此外,关于您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大湾区律师在穗税收政策方面的意见,经询市税务局,后续他们将与您专门对接解答。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