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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于欣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直播带货”行业法律规制的提案》(第2010号)建议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直播带货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因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和娱乐属性,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内容生态良莠不齐、商业营销混乱、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主播偷税漏税等问题,严重制约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您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和教育宣传等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直播带货行业监管工作情况
对直播带货的问题,国家和地方都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多措并举,实施综合治理。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各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密切协作配合,有效开展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综合治理。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直播运营门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我市情况看,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理念,以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不断加强对直播带货行业生态治理和执法监管工作。
(一)强化组织部署,规范平台活动
我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商规范指引,引导直播带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各类平台有序发展。2020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政数局、市邮政管理局、广州海关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从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范信息收集与使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六方面,明确分工,建立长效机制,对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协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了《广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规范》,采取事前主动介入指导、事中全程监控、事后复盘总结的监管方式;市商务局协调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首部全国性直播电商标准——《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促进多方参与行业标准规范与智慧有效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电商直播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工作意见》,引导从业人员合法规范经营;市司法局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网络电商直播法律纠纷处理指引》,填补国内在直播电商领域法律纠纷处理指引的空白。
(二)重视标本兼治,突出监管重点
1.注重源头治理,夯实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电商企业诚信经营。市商务局首创政府、协会、商家三方共同遴选MCN机构动态白名单制度,联动电商企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凝聚共建良好生态的共识;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广告营销警示提示,组织开展行政指导和约谈,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广告。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指导广州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和市重点互联网企业发挥牵引表率作用滚动自查、下架违法有害信息。
2.加强事后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互联网监测平台,将全市主要的60家平台企业纳入全天候监测范围,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等违法行为作为监测和查处的重点,实行“市-区-镇(街)”三级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加大对广告违法源头和发布环节的执法力度。2021年,累计监测互联网广告1030万条次;检查网站、网店26082个次;共查处涉及直播活动的违法案件7宗,罚没额362.754万元。
(三)畅通维权渠道,保护群众利益
我市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打造良好消费环境,妥善处理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售后相关权益,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置直播带货中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发展开展直播销售活动的ODR企业18家(ODR企业指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2021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收处理网络购物类投诉举报31.7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480.63万元。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1.提高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市司法局推动在我市“八五”普法规划中,将宣传有关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宣传重点;解读薇娅逃税被罚等社会热点,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教育从业人员遵守税收征管秩序,相关文章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阅读量达16.5万人次;市商务局通过广州直播电商节、网上年货节广州专场、双品网购节广州专场等活动,督促电商平台落实诚信经营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直播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安全管理等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举办“广州电商”云课堂,为各类电商企业开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教学课程。
2.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市司法局利用“广州普法”抖音号、公众号等融媒体平台发布普法短视频和推文,向消费者宣传直播带货相关法律条文及生活案例,截至5月中旬,相关视频、文章阅读量达430.9万人次;市消委会针对维权重点领域,组织撰写并发布案例点评、消费提示、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等宣传教育材料,日均访问约1.17万人次;针对儿童消费、老年人消费等热点话题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活动,加强重点群体宣传教育;与广东电视台、羊城交通台合作,制作《我的权益我做主——青少年“3·15”》、“1052欢乐帮”消费知识问答音频等专题节目,扩大宣传普及面;2021年共撰发原创稿件55篇,与省市媒体合作消费维权专题节目8期,开展网络有奖知识竞答2期,组织网络问卷调查2次,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513篇,原创栏目《维权周五见》更新45期共135个案例分析。
二、直播带货行业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
直播带货行业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播、主播培育营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MCN机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根据主播、商家和平台间的具体合作模式,国家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对直播带货行业的主要运营行为有如下规范:一是直播带货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展示、推销等广告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是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三是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若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直播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购买直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主播,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如直播平台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家和主播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二)直播带货中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相关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欺骗或误导,由此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电商经营者的商家和主播民事赔偿;主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同时要求主播承担赔偿责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均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直播带货期间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通过直播平台线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主播、直播平台均有可能接触并存储用户信息,若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形,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主播和直播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直播带货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绘画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等,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主播及直播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直播中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主播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商家并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主播、商家和直播平台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五)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直播中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商家和主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六)直播带货行业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播带货的佣金收入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查实主播等偷逃税款,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已经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执法,并针对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擦亮“直播电商之都”的城市名片。
(一)深化监管联动,推动直播带货行业在规范中发展
我市有关部门将坚持“治因”和“治果”并重,加强对各类直播经营主体的规范指导,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行业生态。一是推进行政指导,引导行业自律。继续深入市场开展调研,走访重点企业,会同广告行业协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通过编制广告提示、发布标准,健全行政指导举措,加强对直播基地的引导,进一步提高直播活动主体的自律意识。二是深化协同共治,提升监管合力。加大技术投入,建设完善互联网直播监测平台,提升智能化、专业化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平台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切实履职履责。三是压实平台责任,优化纠纷解决机制。督促平台落实实名制等要求,对主播和平台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
(二)强化导向意识,做好直播带货行业法治教育宣传
我市将按照市“八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完善直播带货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提高直播带货行业普法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一是提升主流价值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二是加大行业治理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曝光行业违法案例,宣传直播带货专项治理亮点成效,督促从业者增强自律意识,自觉落实法律要求;通过在融媒体平台模拟案发场景、专业律师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醒消费者按需购买,避免冲动消费。
感谢您对我市直播带货行业立法和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