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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20212189号建议的复函
谈凌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制定广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建议》(第20212189号)收悉。本建议有情况分析和具体建议,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收到建议函后,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政策基本情况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于第五条规定政府指导价实行范围。自2007起,我市律师收费管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执行。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律师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并进一步缩小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范围。2015年8月,广东省司法厅印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15〕255 号),在放开其他律师收费的基础上,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中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在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 号)规定执行。上述《通知》还提到,省司法厅将尽快与省发改委沟通协调,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但截至目前,省厅尚未修订该实施办法。
二、关于提请修订定价目录的情况
我市律师行业发展比较充分,体制机制建设日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已能够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具备了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市律师收费机制标准相比北京、上海等城市相对滞后,不适应现代律师服务业的发展,极大制约了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优化升级,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尽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241号)中将“《广东省定价目录》中只涉及本市辖区范围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包括律师服务收费)”下放由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但市级权限仅为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包括全面放开服务收费。
为此,我局于2019年已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服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将在新一轮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中统筹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的工作进展。
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