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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0203011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10-22 11: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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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穗府办规〔2020〕13号<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第20203011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邀请了您和其他代表于9月28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设立背景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八)点:“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水平强、实务经验丰富的队伍。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牵涉领域多,工作面广。与参与社会法律事务不同,担任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除承担一般的法律事务外,还需要承担重大决策法律风险分析、立法和文件制定、重大项目洽谈、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等政府特有的法律事务。这就要求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律师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合作相结合的特点,从而协助各部门分析委托事项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或其他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据有关部门反映,以往有的受聘律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希望可以规范标准。因此,《办法》对律所的设立年限和律师执业经验进行了规范,意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指引和参考,而非设定准予或不准予律师事务所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

  二、未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仍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一)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不仅仅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更多的是专项法律事务。未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仍然能够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政府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于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乡、镇和街道不受《办法》的约束。

  三、我局将推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修订程序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自2013年设立,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充分竞争,给予供应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您提出的建议充分反映了我市中小微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诉求,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微企业的趋势相切合,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结合《民法典》的公布实施,我局已将完善《办法》提上工作日程,纳入我市开展民法典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计划,其中包括修改《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鉴于该《办法》属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启动修订工作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因此具体修订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今后我们会在制度设计方面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