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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213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庄伟燕(等)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为律师调查财产线索提供便利的建议》(第201721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由廖荣辉局长主办,组织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及部分代表在5月8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建章立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一是推动重启五家发文修订工作。长期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立足部门职能,调动各方资源,推动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工作机制,为律师调查取证等执业行为提供便利。去年,市委政法委牵头对我市政法各部门在2014年12月22日联签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五家发文”)进行修订,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起草修改建议稿并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市委政法委。后修订工作因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相继出台而延后。近日,我局与市律师协会研究,定于近期请示市委政法委重启修订工作,建议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之外,并研究增加“调查令”等相关内容,切实回应人大代表和律师行业关切,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二是建立多层次工作协作机制。去年5月,我局起草并以市委政法委名义下发了《广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法、检、公、司各部门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律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工作针对性,作为配套措施,我局已经与市检察院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还将与市中院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5月4日我局与市中院召开座谈会,研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方案,并研究把进一步推广律师调查令、实现律师一证通(建立广州律师电子查验身份系统,全市律师的执业信息条形码录入法院系统,在全市实现律师进出法院免检程序和手续)作为第一次联席会议的议题和今年重点推进的两项工作。
在区一级,南沙区司法局与南沙区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下一步将推动律师事务所相对集中的区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一级联席会议侧重于制度建设和宏观指导,区一级联席会议侧重于属地监督和个案协调,建立起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此外,我市于2015年建立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也成为研究探讨律师工作的一个跨部门工作平台。2017年度联席会议已于3月底召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对于建议提到建立由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的建议,我局积极与市委政法委法治监督室沟通,市委政法委(广州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政[2017]83号),明确了29个成员单位(包括上述公、法、检、人行、工商5个单位)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我市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是建立全方位执业保障体系。今年2月,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我局律师管理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所有受理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研处。局领导亲自指挥协调、律师管理处全程参与处理维权中心受理的第一宗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局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高度重视。目前该案已取得良好效果,并被省司法厅作为典型案例上报司法部。去年市律师协会换届后,局律师管理处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加入市律协执业权益保障与调处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市律协区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律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推动在11个区成立市律协律师工作委员会,完善市、区两级司法局与律协紧密“两结合”的律师执业保障体系,全方位提高执业保障力度。今年5月5日召开全市11个区律工委成立(换届)后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安排南沙区律工委在会上就协调推动区法院出台律师执业保障文件,发出首份调查令等工作作经验介绍,向其他各区大力推广。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广调查令工作
建立完善律师调查令工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法院重视签发调查令工作,对签发调查令工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市中院涉外庭曾依据原告代理律师申请签发首份调查令,由该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北京市房管部门调查被告相关财产线索。2016年3月南沙区法院与市律师协会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其中对调查书(令)作了明确规定。此后,该院共发出4份调查令,均为针对证据材料的调查令。天河区法院已发出4份律师调查令,其中1份为财产线索调查令。花都区法院共发出4份调查令,均为针对证据材料使用。
5月8日,廖荣辉局长主持召开了人大建议办理专题座谈会。会上,各办理单位与各位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就推动律师调查令工作形成了共识,争取第三季度出台律师调查令签发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规范格式、办理程序等实施细则,第四季度与市中院合作正式施行。会后,市律师协会立即着手开展工作,起草了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调研方案、律师调查令调查问卷、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参考稿)、调查令格式范本等文书材料。
5月12日,我局与市中院、市律协组成调研组前往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践、律师执业证识别系统的运作情况、法院与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南沙区人民法院院长吴翔召集座谈会,与调研组围绕议题展开深入研讨。调研组南沙一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将结合调研成果尽快对相关材料稿件进行修改完善。
下一步将着力从下几个方面推进律师调查令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对律师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学习,深刻把握人民法院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利以及推进调查令工作的重要意义,打消法官签发调查令的顾虑,提高法官签发调查令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制定调查令的统一格式,在全市法院推行,在规范签发工作的同时,亦便于相关部门识别。三是加强对于律师使用调查令的管理,确保调查令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不当使用调查令的律师建立相应名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其再次申请调查令。四是强化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与部门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告知律师调查令有关规定,争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律师调查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持有调查令律师的调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可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出台操作细则。及时总结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相应操作细则,推动法院签发调查令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三、利用网络系统,配合律师调查工作
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实践中,市中院已在执行上述规定,并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控制财产。市中院已对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2件案件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
市委政法委3月27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政[2017]83号)》明确:6个月内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市“天平”执行联动网络查控系统。市法院与所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间联通该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分批次、按部门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形成全社会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格局。
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方面,市工商局依据职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为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一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开了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名称、地址、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商事主体类型、成立日期、主体状态、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年度报告情况、核准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东名称等),社会公众及律师均可通过上述网站自行查询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并直接打印使用。二是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六条规定:“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以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和公检法机关一样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规定,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司法协助信息,律师可登陆上述网站查询司法协助信息(如股权冻结情况等)。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市检察院结合法律监督职能,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一是深化执行监督,加大执行监督工作力度,在将法院执行部门怠于执行、违法执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纳入监督的重点范围、确保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同时,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债权的情况,及时向公安移送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线索。二是加大开展督促履职力度,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依法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意见书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查令的,依法督促其履职。三是结合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探索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机制,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研究,对拒不履行调查令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