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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0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7-19 17:2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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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广州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第1005号)收悉。我局会同市法制办、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为促进发挥其重要作用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尤其在顶层政策设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社会组织队伍壮大成长,特别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深化我市2012年以来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的成果。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市社会组织数量同比增长了12%,共有6543个。

此外,我市进一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出台了《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试行办法》,将181个市本级社会组织纳入资质目录。2008年至2015年,共投入财政资金14亿元,购买86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投入2.2亿元资助90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

二、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健全,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局紧紧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在抓好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群众需求和社会治理需要,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目前,我市共建立街(镇)、村(居)、企业和行业性、专业性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236个,其中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21个,社会团体和其他调解组织172个,全市已形成了以街(镇)调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和其他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延伸的多层次、广领域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2015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8924件,调解成功2873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35%。

三、有效整合多方调解资源,创新纠纷化解对接机制

针对政法机关单位之间工作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特点,我局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分别建立了纠纷调解联动衔接工作机制。如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相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通过在人民法院(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区域性调解中心等模式,全面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通过人民调解模式处理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工作机制;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在派出所、拘留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司法和公安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四、不断探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和指导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近年来,针对广州地区医疗纠纷高发多发的现实状况,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多层面、多形式促进医疗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我局指导热心于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组织(广州市和谐医患关系研究中心、广东弘康健康咨询公益服务中心、广州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备案成立了广州公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州济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州新南方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调解医疗纠纷。2015年,共调解医患纠纷案件603宗,调解成功578宗,涉及患方索赔金额约1.22亿元。

今年,我局积极协调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地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联盟探索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探索推进南沙自贸试验区的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同时,指导广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筹建白云区黄石街出租车行业人民调解调委会。充分结合各区域领域、行业专业的矛盾纠纷特点,努力打造多元调解品牌。

感谢贵委对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继续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目录,进一步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鼓励和指导热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矛盾纠纷不出组织、不出单位、不出街镇,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继续加强探索与实践,不断拓宽人民调解的领域,不断深化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完善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多元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特此函复。

广州市司法局

2016年7月11日

(联系人:王云晖 83100160,李丽容 831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