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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520108号答复的函

2015-05-20 16:3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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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取缔看守所周边非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议》(第201520108号)收悉,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工作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发办〔1985〕82号)规定: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117号)规定: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申请审批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司法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即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据此,市工商局履行市场准入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业务,取消其前置审批要求,同时,将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业务)。截至2015年2月,我市实有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共计2765户。

二、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力度

为有效查处非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杜绝相关人员违法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促进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形成,各相关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市场监管:     

我局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要求和指导区司法局进一步加强立案和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假借律师名义从事公民代理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大力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经营中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取缔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将会同属地分局配合开展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三、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构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我局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已在全市2600多个村、社区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100%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确保基层群众和各类矛盾纠纷的当事人都能够及时享受到便捷、优质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上述工作最大限度挤压非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活动空间,将其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广州市司法局

2015年5月18日


(承办人:许伟煌、李丽容 电话:83100143、831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