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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证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2021-09-09 16:29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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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相关规定,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一是按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是按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