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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2年3月22日至3月31日,市司法局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对《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废止我市现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无法覆盖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会降低社会律师办案积极性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执行。基本劳务费由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应当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就高不就低,继续适用我市现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2022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粤司办〔2021〕257号,简称“省补贴标准”)是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粤司规〔2021〕3号),并结合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三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核算直接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系数确定的。我市属于珠三角核心区,应适用省补贴标准。
三、关于应结合广州一线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在我市现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标准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关于建议考虑取消法律援助补贴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