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工作 > 社区矫正 > 矫正须知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

2021-09-02 11:24
来源: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推进和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2021年8月30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健全完善我省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现代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填补社区矫正制度空白

  《实施细则》立足广东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聚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的界定,明确了拟变更执行地应当接收的九种情形,明确了调查评估八方面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十项具体内容及违规违法责任,明确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五种情形及提请程序,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机构如何处理相关业务的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

  突出广东特色

  将有效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推广

  广东省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一些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如加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分级分类管理、开展“震撼教育”和远程教育、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基地作用、与检察机关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与法院联合网上办案等,《实施细则》将这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进一步巩固实践成果。

  加强统筹协调

  确保各部门之间高效协同

  《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方面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细化了决定机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对象告知的内容,以及对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十种情形;明确了看守所、监狱不得以超容量、无关押病残犯能力为由,拒绝收押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病残犯,解决了收监难问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对象临时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以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学帮助等方面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