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工作 > 社区矫正 > 矫正案例

社区服刑竟敢玩失踪 三次警告被撤缓收监

2018-11-07 17:0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三次警告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陆某某,男,黄埔区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2015年4月16日,黄埔区司法局文冲司法所对陆某某进行入矫宣告,他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其后,他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仍不改正,被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2016年11月11日,最终获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怀疑吸毒  拒绝尿检

      陆某某本人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来源,平时也不与妻子和孩子住在一起,家庭形同虚设。由于陆某某是本地居民,得益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每月有其母亲和妻子的经济支援才得以为继。

在接受社区矫正后不久,有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时,陆某某的妻子反映在家中看到过吸毒用具,对比陆某某的日常神态,怀疑其有吸毒嫌疑。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辖区派出所主动沟通协调,并利用陆某某来司法所报到之机,辖区民警三次对其进行尿检,但因陆某某不予以配合等各种原因,均无法尿检成功。

 

三次失联  均被警告

      在社区服刑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内,陆某某便以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不知道要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为由失联了19天。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陆某某的家属,要求其家属不间断地做他的思想工作,要对他旁敲侧击,明确告知他脱离监管的后果;同时,司法所协调派出所,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方查找,陆某某才主动现身并承认错误。据此,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管理类别并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驻区司法警察对其进行严厉训诫,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社工也开展针对性的个案跟踪。  

    但时隔10个月,2016年5月,陆某某又因未按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告被扣分,并被第二次书面警告。

    3个多月后,陆某某再次未按规定时间落实当面报到及提交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要求他到司法所报到,他都置若罔闻,接着手机关机,离家出走,又处于失联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家属发放《家属告知书》和对陆某某的第三次书面警告,再次重申脱离监管的后果,要求家属协助查找并劝说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到和说明情况。同时,司法所将陆某某脱管失控的情况及时跟黄埔区司法局社矫办进行通报,区社矫办提请区公安分局予以协助追查。

 

顽固不改  收监执行

      鉴于陆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行为乖张、自我约束力差,与家人关系紧张、与社区关系不融洽,且存在吸毒嫌疑,多次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后仍不思悔改,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经黄埔区司法局多次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埔区司法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6年10月24日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对陆某某给予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陆某某撤销原判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月,陆某某被黄埔区公安看守所押送至乐昌监狱服刑。

       社区服刑≠无罪释放或刑满释放!这起收监执行个案给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在社区服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应处罚。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黄埔区司法局  文冲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