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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子因病负债丈夫亦应共同承担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考虑到孩子正在上高中,不想影响其学业,遂口头约定:暂时分居,等孩子高考完再办理离婚手续;除因与孩子团聚或确实对外需要,彼此互不来往、互不干涉。其间,我突然身患重病入院治疗,在耗尽积蓄之后,不得不向他人借款9万元用于医治。现我与丈夫已决定去办理离婚登记。请问,我能否以9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丈夫共同承担?
读者 苗莲英
苗莲英读者:
9万元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丈夫有责任分担。一方面,分居只是个人安排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仍然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鉴于分居期间你俩仍是合法的夫妻,你丈夫有对身患重病的你进行扶养的义务。在其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你借钱治病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该条第2款还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仅界定为:(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显然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也正因为如此,9万元借款当属夫妻共同债务,你丈夫自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