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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案例入选省司法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省司法厅发布了四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的一件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入选。
广州市司法局始终关切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的新动向、新挑战,积极落实省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及“法治广州”建设各项举措,重点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权益保障,聚焦他们在劳动关系认定、薪酬支付、工伤保障等方面最迫切、最现实、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努力提供专业、高效、便民的法律援助服务,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度与城市的温度。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网络主播郭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精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连带责任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郭某某经BOSS直聘应聘为某直播公司带货主播,约定底薪8000元+提成,月休4天。某直播公司未与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郭某某工作地点在广州某地,无固定工作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由某直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出具排班表进行安排,曾某某同时负责考勤、批假及每月不固定时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发放报酬。2024年5月20日,郭某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某直播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4年5月21日,郭某某自行委托律师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某直播公司和某商行对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7月5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郭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某无坐班、无考勤、无固定工资的事实以及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郭某某与某直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支付和领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性之根本属性,认定郭某某与某直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5年5月27日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6月12日,郭某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经审查认为郭某某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陈云龙律师承办此案。
【办理过程】
面对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被驳回全部请求的不利局面,承办律师认真地重新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1.主播郭某某与某直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3.关联公司某商行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并承担连带责任。
某直播公司称,其与郭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郭某某是某商行的带货主播,郭某某与某直播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某直播公司没有投入经营,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某商行称,其与郭某某是合作关系,某商行发放报酬是以郭某某实际的工作时长计算,双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直播报酬已经结清,郭某某无需坐班,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发放报酬的时间及金额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面对两公司的辩解,承办律师指出:
一、一审判决错误否定劳动关系,违背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优先”原则。
1.用工合意明确存在。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曾某某在招聘上诉人时明确告知:底薪8000-12000元加提成,月休四天,符合劳动合同核心要件。BOSS直聘招聘信息中,某直播公司以用人单位身份招聘电商主播,工作内容、薪资结构具体明确,足以证明用工合意。
2.人身隶属性证据充分。根据排班记录显示:曾某某通过排班表安排上诉人工作时间(每日5小时以上),并记录考勤;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直播违约记录”证明其对上诉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又根据双方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需遵守直播流程、复盘数据等指令,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1.工资拖欠事实确凿。根据被上诉人自认的工资支付情况是2024年2月工资为0元、2024年5月工资为0元,但两公司均未提供合法扣除依据。郭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考勤表相互印证,证明欠薪期间郭某某已实际提供了劳动,欠薪事实清楚。
2.两公司没有与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某直播公司未为郭某某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郭某某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其应当向郭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三、两公司构成关联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公司管理主体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混同用工证据充分。管理主体混同:某直播公司与某商行法定代表人均为曾某某;业务混同:抖音直播认证主体为某商行,但招聘主体为某直播公司,在实际直播过程中,两被上诉人的直播账号亦同时在直播过程中相互切换,上诉人同时使用两个账号进行直播提供劳动,直播过程均由曾某某管理,并由其发放劳动报酬;财务混同:上诉人的工资均通过曾某某个人微信支付,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两公司应当对劳动者权益承担共同责任。
四、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错误。
1.忽视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政策。《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18条明确:“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得仅以“无需坐班”否定劳动关系。主播行业的工作灵活性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一审以“无需考勤”否定从属性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证据采信偏颇。
一审认可被告公司提交的“直播违约记录”,却否认该证据体现的人身隶属性,逻辑矛盾。郭某某提供的排班表、工作指令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未获实质性审查。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理结果】
2025年8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基本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观点,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改判,终审判决如下:一、确认郭某某与某直播公司在2024年1月3日至5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某直播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153.84元。三、判令某直播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809.6元。四、判令某直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872.96元。五、判令某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郭某某已收到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承办律师能够精准把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即劳动用工管理,并对此提供了排班记录、直播违约记录、直播流程、直播复盘数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从而获得二审法院改判,实属不易。本案例的成功改判,也反映出司法裁判的主流方向是支持、保护新业态的劳动用工关系,让劳动者真正找到自己的“家”,也让用人单位肩负起自己的用工责任,而不停留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同时,本案例的另一经典之处在于准确认定混同用工的法律责任,从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让混同用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防范用人单位规避新业态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