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扎实做好改革准备工作
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大部署。各地要切实提高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早谋划早准备,采取坚决行动,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任务安排落到实处。
(一)加强队伍建设
1.明确职能定位。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市、区)办(以下简称党委依法治县办)负责履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一统筹四统一”职责,即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监督;综合行政执法专业性业务由相关部门配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做好职权依法下放等工作,组织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两平台”)。
2.确保新增编制到位。目前省委编办拟向各地级以上市分配下达执法编制,强调原则上要用于充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力量,并充分考虑综合执法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力量所需。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依法治市办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委编办的协调沟通,按任务需要用足分配指标。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要积极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在本地执法编制下达后,加强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推动相关人员编制尽快到位;按照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者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标准,配备本单位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确保人员配备符合统筹协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
3.强化业务学习。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掌握有关深化乡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要求及相关法律依据,为履行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工作职责打好业务基础。
(二)加快制度建设
1.制定统筹制度。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会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制度,明确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跨部门跨镇街执法联动协作、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规范。
2.建立会商机制。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会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
(三)推进落实司法所重点任务
1.完善体制机制。深入贯彻《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所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继续巩固发挥好司法所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优势。
2.健全工作制度。根据新时代司法所职责要求,完善司法所工作职责,整合司法所法律服务资源,规范司法所工作流程,制定工作标准。
3.落实保障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争取人力、财力、物力支持,配齐、配强司法所人员队伍,推动司法所“三个明显”(明显窄小、明显破旧、明显影响执法形象)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依法启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根据《意见》下放给镇街实施行政执法权的方式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最主要方式,地方性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作为补充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授权镇街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领域县级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一)规范启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1.梳理执法事项目录。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分工安排,积极推动并配合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尽快根据《公告》明确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梳理、确定调整实施的执法事项目录,并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2.确定启动时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名单、调整实施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各县(市、区)提请本级政府确定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启动的时间,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周知。
(二)规范其他放权方式审核
1.授权下放审核重点。各地级以上市需通过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下放的,司法局应当重点审核:属于《公告》确定的职权范围之外的;该行政执法事项由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设定的。
2.委托实施审核重点。需将其他县级行政执法权委托实施的,司法局应当重点审核:拟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是否属于《公告》确定的职权范围之外的;以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形式作出委托,属于立法权限的;对经省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照《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执法。
三、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式启动后,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会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培训、指导、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县(市、区)司法局要配合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一)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
1.工作重点。按照上级改革部署,布置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任务。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牵头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协调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及跨镇街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工作方式。制定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方案,有力有序推动落实改革任务。将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列入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会同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印发各镇街执行。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部署。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党委依法治县办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关系。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接上级对口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部署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工作,会同党委依法治县办研究部署、推动落实。
(二)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培训
1.工作重点。一是政治素质培训。进一步强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加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与岗位履职相适应的综合法律知识。三是专业技能培训。会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执法标准,按照“一队多能、一岗多能、一人多能”要求,组织业务培训。四是执法信息化培训。加强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与现代科技相适应的学习培训,提升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2.培训安排。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会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组织各种培训,实现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全覆盖:一是年度培训。对所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培训。二是岗前培训。对新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岗前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部署需要组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报党委依法治县办统筹安排。
3.培训形式。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依法治市办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依法治省、市培训内容,在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培训一批骨干。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要采取集中办班、分批轮训、网络教学、学院培育、岗位练兵等多种培训形式,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形成培训—考核—上岗的闭环培训模式。
(三)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指导
1.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镇街提出的综合行政执法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协调镇街之间、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2.工作方式。组织贯彻落实《通知》,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做法经验,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相关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推动镇街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运行体制机制。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推动建立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指导镇街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镇街就业务工作可以直接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监督
1.工作重点。各镇街、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的情况。各镇街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各镇街、有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2.工作形式。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依法治市办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内容,推动将工作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党委依法治县办推动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县级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的考核,推动镇街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畅通监督渠道,推动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业务监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监督,及时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四、组织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镇街要同步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力争2021年实现省、市、县(市、区)、镇街四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应用,移动办案全覆盖。
(一)推进省市一体化建设
1.部署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软件应用版本由省统一开发,采取省级主平台和市级分平台相结合的部署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在充分考虑本地行政执法信息化现状,结合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部署方式。珠三角地区可采用部署市级分平台的方式,其他地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署市级平台或者选择省级主平台。
2.完善保障措施。推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加大对行政执法“两平台”建设运维经费保障力度。协调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推进数据共享工作。
(二)组织上线应用
1.开通账户。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调同级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开设镇街账户。指导各镇街在省政务服务目录管理系统认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职权事项。
2.申请公共支撑能力。组织各镇街填写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资料,提交给各级政务服务统筹机构开通统一身份认证帐号。指导各镇街向政务服务统筹机构提交电子印章申请。
3.完成系统初始化配置。协调行政执法“两平台”技术支撑团队完成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用户同步、权限配置、单位数据初始化及系统验证工作。
4.上线培训并正式启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粤司办〔2020〕116号)要求,牵头组织本地区的上线培训工作,技术支撑团队做好培训的服务工作。完成培训后,尽快组织镇街正式启用行政执法“两平台”。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等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组织考试。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组织镇街参加广东省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2.严格证件核发。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二)推动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和标识
1.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推动镇街使用省司法厅牵头制定的《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本)》。
2.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统一着装及标志,目前司法部正牵头制定。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指导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标识。
(三)推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为镇街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开设单位账户。二是指导镇街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引(二)的通知》,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事前信息和事后信息。三是指导镇街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主动公示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指导各镇街出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并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镇街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督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范围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镇街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四)推动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1.行政检查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制度,严格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检查行为,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2.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则。指导镇街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量化,依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3.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逐级上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4.执法用语规范。推动参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试行)》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五)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1.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县级司法局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开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六、进一步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加快镇街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所是促进镇街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必须积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
(一)主动履行新增职能
1.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镇街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镇街依法行政中的推手作用。
2.政府法律事务。承担镇街法律顾问工作,代理镇街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务及行政裁决工作。对镇街作出重大决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核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3.促进法治。承担基层立法民意征集工作,广泛收集群众立法建议和意见,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荐和意见征询、协助调研、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反馈等日常联系工作。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宣传咨询点服务工作。
(二)全面履行法定职能
1.调解调处。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2.依法治理。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3.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4.安置帮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
6.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指导监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7.其他。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