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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22-0006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18
名称: 《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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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8032434.html

《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行政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现行政策实施以来的情况及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正式对《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展开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原则为在基本延续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降低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门槛,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二、修订内容

  (一)删除对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律师人数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将《办法》第六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修改为“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修改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区政府及其部门结合辖区实际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预留空间。将《办法》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