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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18-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8-04-23
名称: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文号: 穗司规字〔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4-23
主题词: 文件状态: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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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2199

穗司规字﹝20182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现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及《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将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申请人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条件,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一)无法提供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二)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有异议并提出理由和提供线索的;

(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需要进行核实的。

二、核对时间

(一)收入、支出核对时间段为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

(二)财产核对截止时间以信息提供部门反馈信息的时间为准。

三、核对内容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授权,就如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申请人家庭资产;

(四)申请人家庭支出。

 本通知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四、核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核对资料

申请人符合核对对象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进入核对程序及一次性列明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相应资料,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1.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含《承诺和授权书》,附件1)。

3.家庭成员证明。

4.核对时间段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应当提交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在职人员)》(附件2);

2)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交村(居)委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附件3);

3)退休人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5.财产证明。

核对对象有财产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提交财产证明:

1)房地产权属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机动车辆权属证明(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除外):

机动车辆行驶证;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其他财产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其中相关证件及财产证明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家庭成员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户口簿不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村(居)委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出生证、结婚证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移送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齐核对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资料形式是否符合核对要求,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4)、《资料审核意见书》(包含在附件1内),与核对资料一并移送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镇)核对机构。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本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街(镇)核对机构。

(三)出具核对报告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核对报告(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同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且申请人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复核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核并提供《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书》(附件5)及其他相关复核证明资料。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收齐相关复核资料并提交给核对机构,委托开展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同时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撤销复核的,应当在核对机构尚未出具复核报告前,向核对机构发出《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附件6)。

五、核对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工作。申请人申请复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复核工作。

(二)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决定期限。核对过程中出现中止核对或终止核对的,审核时限及相关事宜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核对期间,申请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对。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以致核对机构无法进行核对的,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六、核对报告应用

核对报告是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期间经过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程序且获得法律援助的,自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名,同时注明代签原因;监护人为非共同申报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人员因为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名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代签人提交有关代理关系证明的公证文件。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2.收入证明(在职人员)

3.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4.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5.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书

6.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

7.机构名录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