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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19-0015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6-12
名称: 【音频&文字】关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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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文字】关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3338357.html

【音频】

关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解读


【文字】

2019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和依据

加强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利于发挥信用信息大数据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市场监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例如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程序还不够规范、信用奖惩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足、信息主体的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立法,管理实践中主要以规划、意见、备忘录等形式的政策文件为依据,法律层次和效力都不高。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出台地方立法,为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以及浙江、上海等外省市立法经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设立的主要制度如下:

(一)以目录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全覆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一是信息源全覆盖,包含了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被主管部门依法采集或者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参照本规定管理。二是信息内容全覆盖,包含了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特别是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三是流程全覆盖,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以及异议、修复等活动的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建立“一个系统、一个网站、一个识别码”,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息交换共享。二是明确信用广州网作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三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公共信用记录准确归集到信息主体的名下,为形成完整统一的公共信用档案奠定基础。

(三)以公共信用信息为抓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一是将监管对象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确保告知承诺、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制度;将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的咨询服务成果被依法处理的信息纳入失信信息,为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二是将查询、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公共服务、人员招录等各个环节,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三是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为基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四是建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法院、市场主体等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推广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一是以重点人群为切入口,通过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制度,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与其所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关联制度,推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二是畅通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渠道,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依法记录、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三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不设期限限制、不收取费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等规定,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健全权利救济途径。一是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特别是保障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二是加强隐私保护,明确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示,通过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三是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条件以及异议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自新,信用修复情况将在原失信信息上标注;严重失信主体经信用修复后不具备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的,及时将其移出名单,不再作为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