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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见

2021-12-28 11: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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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促进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多元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二)方便快捷原则。着眼纠纷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便捷的方式开展诉调对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降低投资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进一步推动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司法机关、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调解组织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1.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并建立常态化工作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和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纠纷化解中存在问题,指导调解组织加强与司法部门对接,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的矛盾纠纷。

       2.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相关工作任务要求,研究、部署、促进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各项工作的具体举措,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共商工作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经各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有关纪要,由各方组织落实。

      (二)加强调解组织指导和管理

       3.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证券期货、金融消费、商事争议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行业领域调解专家名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聘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共同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制度。

       4.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办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建立多层次培训机制,每年度不定期合作开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5.广州市司法局会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统计,支持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时间纳入公益法律服务时间计算。

      (三)健全诉调对接合作机制

       6.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交流和通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公司纠纷或证券期货纠纷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通力合作,尽力将投资者纠纷有力化解在诉讼前。对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可先行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具体流程参照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穗司发〔2020〕9号)执行。

       7.广州两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用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8. 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对选取为示范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所涉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后续案件或平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诉前委派或诉中委托调解。其中,委托调解的平行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委托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9.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10.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机制。探索在调解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1.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参与公司、证券期货、金融等领域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广州市司法局应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

       12.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强化解决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纠纷功能,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13.加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通过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ODR)与调解组织在线调解平台,以平台对接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14.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宣传协作,综合运用各方宣传渠道开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