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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年12月30日

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 “关键少数”切莫以身试法

2022-11-14 19:10
来源: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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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生命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少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底线则分别由30万元、3万元提高到100万元、5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有关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有关情形的,按信息披露义务人同等处理。“关键少数”在资本市场的行政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2021年,证监会系统共办理虚假陈述案件163起,其中财务造假75起,同比增长8%。据公开数据,全年共对400余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出处罚。其中,适用新《证券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平均罚款金额已超过100万元,相比适用原《证券法》的情形提高了4倍多。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努力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明确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作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刑事方面,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造假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时实行“双罚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同步修改,并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主要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的规定,织密了追责的“法网”。

  民事方面,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同时也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各种“帮凶”。

  2021年,证监会系统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等相关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长50%。同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分别承担从5%即1.23亿元直至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证监局在此特别提醒,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要敬畏法治,自觉尊法守法,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