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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⑧】员工私下荐股亏损,营业部该不该对此负责?

2021-09-10 14:13
来源: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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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⑧】

员工私下荐股亏损,营业部该不该对此负责?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黄某开发的客户。2019年底,李某与黄某相互约定,由黄某指导李某股票操作,李某致电营业部申请佣金费率从万分之三调整至千分之三,以便黄某从中获取增量佣金收入。

        双方合作后,李某根据黄某推荐的个股及指示的具体买卖时点进行操作,最终造成严重亏损。2020年5月,黄某因个人原因从营业部离职,李某后续就没再接收任何荐股服务,但营业部却仍按千分之三的标准来收取佣金费用。事后,李某向营业部反映该事项,但经多次沟通仍无果。

        因此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退回2019年底至今期间所收取的千分之三与万分之三之间的佣金费率差,并赔偿相应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在于营业部对员工黄某私下给客户李某违规荐股所造成的亏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其作为普通投资者无法判断黄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营业部的行为,营业部采用差别佣金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理应严格规范投顾人员的日常荐股行为。

        黄某任职期间的不规范荐股及其离职后营业部未及时安排人员对接导致投顾服务中断等问题,营业部理应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脱责。

        营业部则表示一直规范经营,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对客户经理黄某与客户李某私下约定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行为并不知情,且目前已无法联系上离职员工黄某,无法了解事情缘由,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此案件后,调解员认真了解案情,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沟通,经核实:一是黄某在提供服务前已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二是李某没有签订投顾协议;三是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黄某曾多次对其推荐的个股价格涨跌做出确定性判断,并提供具体的买卖时点及仓位;四是李某的调佣录音中,工作人员并未主动问询李某调高佣金的缘由;五是结合李某对账单及黄某的提成明细表来看,李某在服务期间一直交易频繁,黄某从中获取了不菲的提成。

        调解员理清案件事实后,一方面指出营业部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向李某明确,购买投顾服务时应签订投顾协议,且不应过分依赖投顾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经过调解员多番耐心劝导,营业部愿意将多收取的佣金费退还给李某,李某自身也认识到“买者自负,风险自担”,不再要求营业部赔偿其亏损。最终李某接受了营业部的解决方案,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案件评析】

        从本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营业部对客户李某申请调高佣金费率的异常行为没有主动关注和核查,若当时能主动向李某及黄某了解情况,则能发现黄某私下给客户荐股获利的不当行为并及时纠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营业部在调解前期一直以自身不知情为由脱责是站不住脚的。

        二是投顾人员黄某的执业行为不规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本案中,黄某虽为投顾人员,但私下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荐股信息,对具体的下单时点、价格及数量给予明确的建议,存在违规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的情况,并以让李某调高佣金的方式获取提成,黄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是李某未谨慎投资、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李某在未签约的情况下享受服务,无法准确了解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无法确定购买的投顾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同时李某也承认股票账户都是其本人操作,并未交由黄某代为下单交易,因此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风险和损失应由本人承担。

本案启示】

        通过本案,建议证券公司认真梳理、排查投顾业务的风险点,通过客户回访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制止并纠正;对投资咨询业务的各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尤其是提供投资建议,杜绝从业人员违规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建议;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宣导,提高员工合规执业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典型案例教学,不断强化全体员工“合规执业、珍惜职业生涯”的理念。

        就投资者而言,建议在接收投顾服务前应主动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已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认真阅读合同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全面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不过分依赖投资咨询服务,更不盲目听从从业人员私下提供的投资建议,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