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小区放烟花失火,致1人死亡!事故原因令人痛心!
2024-02-18 14:39
来源:羊城晚报等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

一则“小区放烟花失火

男子自救期间消防栓无法接水”

的视频引发关注

1月31日上午

发布视频的男子称

其母亲在火灾中去世

1月31日晚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情况通报图片


经初步调查

起火原因系燃放烟花爆竹

火星溅入室内引燃杂物

救援过程中发现

消防栓因水带接口缺失

无法正常使用

相关情况将依规进行公布





此前报道

1月30日晚,贵州省贵阳市一位网友发布视频称:“因为小区有人放烟花导致失火,打了119之后,我们第一时间自救灭火,楼道的消防栓居然无法接水,里面还有老人,真不知道当初消防是怎么通过的。”


图片


视频中,小伙说:“消防大队的人现在来了,他们也无法接(消防栓)水。当时这个房子是怎么验收通过的,怎么交的房?”

1月31日8时28分,当事小伙称:“妈妈在昨天那场大火中去世,因为小区里有人放烟花,火花弹在窗户上引发火灾。因为楼道上的消防栓接不上,消防人员来得很快,时间却白白被耽误。”

随后,小伙表示,火灾发生时,他曾几次尝试冲进屋里救母亲,但由于烟大火大,最终没有成功。“母亲的房间已经烧得全都没了,母亲躲在卫生间里,是被活活呛死的。”


图片


事发楼栋对面民房居民拍摄的火灾发生时场景

本次事故暴露了

该小区物业管理方

在消防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


消防栓作为火灾发生时的重要灭火设备,其无法正常使用无疑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无论是业主自救还是消防在救援行动中,都因为消防栓的失灵而受到了极大的阻碍,这不仅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也可能导致火势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

运输和燃放等活动时

请保持高度警惕

并做足安全准备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1.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2.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到烟花爆竹合法零售点,购买外包装箱上张贴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请勿购买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根据燃放需要适量购买烟花爆竹,避免在家中大量存放。

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要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请向当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贵阳云岩区政府官网、上游新闻、羊城晚报、梅州消防、湖南消防等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4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本网站由广州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广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