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男子2天喝4顿酒后死亡,家属起诉店家获赔!法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2023-07-08 17:43
来源:云南法制报、东方网、山西晚报等
浏览次数:-
【字体 :

小酌怡情,贪杯伤身

饮酒过量的危害难以估量

因为与朋友在饭店

一起喝酒过量而身亡

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图片

最近在云南昆明

一名男子在两天内

喝了四顿酒后死亡

其家属将经营烧烤店的张某

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14万元

……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相关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

图片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图片

图片

  2021年3月27日晚,钱某邀约几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23时许,眼看夜深了,其中一名朋友离开,剩下的几人则继续喝酒打牌到次日凌晨2时许。

  次日中午,钱某前一晚邀约的其中一名朋友在钱某家吃午饭,两人席间又喝了白酒。午饭后,二人共同前往酒吧打牌喝酒,玩到傍晚。牌局结束后,钱某独自离开回家吃晚饭,朋友等人去了餐厅。

  当日21时许,对此前聚会意犹未尽的钱某打电话联系朋友,发现他们正在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吃夜宵,受朋友邀约,钱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来,期间又遇到几个熟人,遂一起打牌喝酒。

  酒过三巡,钱某不胜酒力,靠在其中一名朋友身上。眼看钱某已喝醉,朋友将其送回家中,安放在沙发上躺好后,交由其妻照看,才独自离开。

图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很快,钱某的妻子发现,醉酒的钱某人事不醒、喊不应声,不像普通醉酒的状态。情急之下,其慌忙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不幸的是,经前来的医务人员检测诊断,钱某已死亡。

  通过报警、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处理程序,钱某的死因被认定为急性乙醇中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0.34mg/100mL。

  钱某死亡后,其亲人一边承受着丧亲之痛,另一方面对钱某的死亡又耿耿于怀。他们认为,张某既是烧烤店的经营者,也是烧烤食品及酒水的销售者,其无限制地售卖酒水给消费者畅饮,眼看消费者在其经营管理的烧烤店里醉酒而不予制止、劝诫、救助,而是放任醉酒事态发生、发展,最终导致消费者饮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钱某的家人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解剖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1407934元的10%,即140793.40元。

图片

  法庭上,张某辩称,当晚烧烤店只卖给钱某等人5公两白酒。因与死者钱某的妻子相识,钱某醉酒时,自己还打电话通知钱某的妻子,让其来接钱某,并告知其拿葡萄糖水给钱某喝。

  张某认为,钱某与烧烤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只对自己店内的饮食安全负责,不应对消费者饮食过量负责。经营者应注意的安全义务是消费者不受其他因素侵害,而不是受消费者自身饮食过量影响,请求驳回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对前往店内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该案中,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几人到其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特别是在钱某喝醉后,其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适当的民事责任。

图片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及饮酒的量,在普遍情况下可由自己把控。钱某作为饮酒者,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但该案中,也应同时考虑到其他共同饮酒人及邀约人的责任。

  白杰同时提醒,饮酒带来的风险,不仅是对饮酒者本人身体的伤害,在酒精作用下,饮酒者可能产生亢奋等过激情绪,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易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因此,饮酒人在共同实施饮酒行为时,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过失,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尤其是酒局的召集者,更应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图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4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本网站由广州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广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